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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城市西柳镇人民政府与海城市诚信房屋开发总公司土地使用权转让、侵权赔偿纠纷案代理词

  三、关于所谓“六二、三八”协议由来的问题
  代理人认为:对“六二、三八”口头协议的由来问题刚才在法庭调查阶段已基本查清,而且已非常明确故对此不值一驳。可是上诉人想凭借压根就没有成立的说法便想同被上诉人分享工程利润。上诉人的想法及做法未免有些过分荒唐可笑。尤其令被上诉人无法容忍的是,直到目前为止被上诉人对市场南正楼只占有四分之一的面积,而上诉人竟强行占用四分之三的面积,同时对该楼的相关产权归属手续故意久拖迟迟不予办理。对此代理人认为:上诉人的这种做法不能不说确有巧取豪夺之嫌,让被上诉人无法接受。
  直言不讳,每当被上诉人回顾建楼前前后后所发生的情况,未免有种上当受骗和被愚弄的感觉。对此,不妨让我们看看《协议》第八条是怎样规定的:“因乙方因素使工程中途停止,视为乙方放弃工程建设,所投资金无偿交付甲方,不如期交付使用,每延一天赔偿甲方2万元。”按此规定:被上诉人在此楼兴建当时是没有任何退路的,那就是只许成功,不准失败,否则就意味着被上诉人所有的投资都要无偿交给归上诉人所有。据此足以说明被上诉人当时是冒着极大的风险承建这项工程的,如一旦失败,后果将无法估量。但事实证明被上诉人是成功的。但按现状来看似乎不是全部成功,因为该楼大部分至今仍被上诉人无理占用并长达五年之久,而且上诉人竟毫不客气称:市场正南楼有“六二、三八”口头协议,同时理直气壮地说有其1500多万元的财务投资票据可证。代理人认为:如按照上诉人的讲法那应该有这样一种法律事实存在,即被上诉人负责兴建,上诉人负责出售。被上诉人兴建如何姑且不论,上诉人承担着该楼摊位卖不出去的风险,这个风险会直接关系到市场南正楼是否能建成的问题。如果摊位卖完了,该楼建成了上诉人就要理所当然的具有“六二”比例的资格和权利了,至于此事是否合情、合理、合法就不要管他了吗!要讲事实和证据也很充分吗!“六二、三八”被告早已经和原告提过吗。因为给被上诉人拨付摊位的财务票据上有上诉人投资的字样吗?况且被上诉人开发兴建该楼大部分资金来源与上诉人的资金来源均来源购买摊床业主予付款?被上诉人对上诉人这种滑稽的讲法确实被弄得哭笑不得,无可奈何了。因为实事求是讲,本案的上诉人确实不是普通的上诉人,而是当地一级政府,相反被上诉人是一位极普通的农民。对此请法庭给予充分的关注。
  那么,被上诉人对上诉人一再强调所谓的“六二、三八”协议的产生由来及事后发现财务票据上的内容记载,一直是持何种意见和态度呢?说心里话是很不愿意重复的。其中缘故,代理人认为凡是了解此事的有关人员,包括今天参加庭审活动上诉人一方对此事的真相是最清楚的,在此代理人不过多阐述。但不可否认的是上诉人在为被上诉人代售摊床工作中应该说是功不可没,大力支持。即无论从力度和信誉方面应该说是很有分量的。对此,被上诉人一直予以肯定并永不忘怀。但是公正地讲,上诉人的上述做法的性质代理人认为到任何时候也不会发生转变,正如被上诉人在给上诉人书面意见中所阐述那样:“但支持与帮助并不等于投资,谁投资,谁受益这是西柳镇政府招商引资建设新西柳的一贯政策。”另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上诉人不准直接搞营利性活动。这是其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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