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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龙宇房地产有限公司与福州市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楼盘权益转让合同纠纷案代理词

  同日,直房公司、金源公司和龙宇公司签订《备忘录》约定,在1996年12月31日之前龙宇公司保证支付楼款1500万元。关于后期工程量再次重申:发电机组及配电房、绿化工程、二层汽车进出通道及底层户外地面铺设整理、大厦用水,进出水管,独立安装水表、大厦北侧划出白线停车位及大厦广场出入通道由直房公司、金源公司负责。通讯管线、排污及其排污处理池费用由金源公司负责,并指明需要整改的零星工程等。
  1997年2月19日,直房公司、金源公司与龙宇公司签订《补充合同》约定,直房公司负责按土地证的有关四至与大厦地块相邻业主办妥确界手续及各类法律文件;与黎明鱼塘相邻处分隔应使用栏栅,地界分隔处的栏栅及确界协议须于1997年3月31日前办妥并移交给龙宇公司;金源公司于1997年3月31日前完成大厦备用发电机组的安装、调试工作交给龙宇公司,1997年4月15日前将通讯总接驳工程完工并交付;直房公司、金源公司保证在1997年3月31日前将大厦的竣工验收报告、竣工图纸等全套资料、消防验收报告等移交龙宇公司;有关付款条件:龙宇公司应在直房公司、金源公司撤回土地抵押并收到土地使用权证7日内支付给金源公司510万元(即累计楼价款1500万元),1997年5月10日前,支付1000万元,1997年6月30日前再付1000万元,1997年9月18日前付清全部款项。违约责任:按其违反的每一条款每逾期一天均须承担40000元的违约金,若同时违约若干条款,则以累计计算违约金。若本补充合同与《楼盘权益转让合同》、《备忘录》相关条款有抵触的,则以本补充合同为准。
  上述合同签订后,至1997年3月31日,龙宇公司共向直房公司、金源公司支付购房款14812913元。直房公司、金源公司在约定的期限内未能分隔鱼塘相邻处的栏栅,也未能与黎明村达成土地确界协议,造成乌山大厦的排污没能及时得到解决,乌山大厦的消防验收报告也没有如期移交给龙宇公司。
  1997年4月11日,直房公司与福建省移动通信局(以下简称省移动局)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约定,直房公司将乌山大厦全部售给省移动局,合同价款为85656600元。双方结算时以房地产管理局核定的面积为准。购房款分5期支付。在省移动局支付各期款项后,龙宇公司应完成下列未完成事项:安装调试发电机组、车库出入口、负责办理消防验收手续,并取得消防验收合格证书,该大厦的消防工程应按消防部门的建审意见实施,并经验收合格后投入使用;1997年6月前负责完成大厦产权总登记,并完成办理产权证合法收件手续。龙宇公司作为直房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在合同上签章。
  由于直房公司、金源公司没有如期完成补充合同约定的事项,龙宇公司于1997年7月11日以《关于乌山大厦亟待解决的工程遗留问题》的函致直房公司和金源公司,声明大厦亟待解决的问题有:(1)大厦四至规定与确界手续问题;(2)排污定位及合法的验收手续;(3)市电接入使用工程备用发电机组安装后的并网并取得合格证;(4)消防验收报告;(5)产权总登记有关勘测、绘图等工作手续已完成,但法定税费应由直房公司、金源公司及时支付;(6)有关零星工程其他问题。以上问题希望及时安排解决。
  1997年8月8日,省移动局以《关于请龙宇公司尽速解决乌山大厦遗留问题的函》及《乌山大厦现场移接情况》致函龙宇公司,对乌山大厦的遗留问题提出21项整改意见,要求尽快答复。同日,龙宇公司以《关于转发省移动局有关乌山大厦遗留问题的函》致直房公司、金源公司,要求将消防验收、排污处理和市电工程扫尾工程尽快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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