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查明:1995年11月24日,南洋银行作为贷款人、昌华公司作为借款人、羊城集团作为担保人,共同签订了一份《3000万港元拆迁贷款合同》,约定:昌华公司为开发广州市东风路与德政路交界东南角与西北角地段、兴建商业大厦,向南洋银行申请贷款,用于旧有建筑物的拆迁;南洋银行于合同签署之日起一年内向昌华公司提供贷款,额度为3000万港元;分三期还款,还款日分别为签订合同日起计三十六个月的最后一日、四十二个月的最后一日及四十八个月的最后一日;每一计息期计收的欠款利息应按“最优惠利率”加1.375%计算;如到期未能还款,须支付款项到期之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最优惠利率”加5%逐日计算的逾期利息;昌华公司将其通过出让取得的土地使用权抵押给南洋银行,并将因出租、出售该土地取得的收益抵押给南洋银行;羊城集团将其在昌华公司的注册资本及股权权益抵押给南洋银行,作为昌华公司履行合同项下义务的担保;昌华公司须在南洋银行指定的时间内、到指定的保险公司并按指定的险种为该土地办理保险,包括拆迁工程的施工保险,直至所有欠款清偿为止,保险单的第一受益人须为南洋银行;如昌华公司中断保险,由南洋银行代为投保,一切费用由昌华公司负担;由南洋银行办理有关抵押登记手续,一切费用由昌华公司负担;一切与合同有关的费用及实际开支,包括但不限于法律手续费、工本费、公证费、印花税、抵押备案费、任何其他税收费用等,全部由昌华公司负担;南洋银行因昌华公司未履行义务进行追索而产生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处理抵押物的各种手续费、管理费、进行诉讼的诉讼费和律师费、各种保险费等,由昌华公司负担;羊城集团无条件地、不可撤销地向南洋银行保证昌华公司履行全部合同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和法规适用于本合同的订立、解释及争议的解决;如发生争议,各方应尽量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任何一方有权选择以调解、仲裁、诉讼或其他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认可的方式解决;等等。同日,广州市公证处为该合同出具了公证书。
同日,南洋银行作为贷款人、昌华公司作为借款人,还签订了一份《1.8亿港元贷款协议》,约定:为开发位于广州市东风路与德政路交界东南角S15地段、兴建商业大厦,南洋银行向昌华公司提供总金额为1.8亿港元的非循环贷款;贷款分两段,第一段最高金额为3000万港元,第二段最高金额为1.5亿港元;期限为四年;利息以年利率计收,即息差加上最优惠利率或贷方随时决定收取之利率;如昌华公司未能按照要求支付应付款项,则应支付到期未付款的利息,从该款项应付之日起至南洋银行正式收到该款项之日止,利率为最优惠利率加5%;如仍未能支付该利息,则将按照上述利率以月为单位计算复利;本协议受香港法律的管辖并按香港法律解释;昌华公司不可撤销地服从香港法院和其拥有资产的任何国家的法院的管辖,南洋银行保留在其他有权或声明有权或接受管辖的辖区起诉的权利;等等。
同日,羊城集团作为保证人,南洋银行作为受益人,就位于广州市东风路与德政路交界东南角S15地段项目签订了一份《完工保证书》,约定了羊城集团将保证《1.8亿港元贷款协议》所涉工程如期并按要求完工、保证昌华公司清偿有关债务等多项内容。其中第5.02条约定“保证书订立人进而向银行立约并保证:如果借方无能力支付(或清偿)该建筑成本费(或其任一部分的费用),则保证书订立人应在足够的时间内按借方为支付建筑成本费而可能要求的资金额,向借方提供可用的资金,以使借方能及时清偿其与此等付款相关的债务”;还约定当违约发生时,银行可以“无须首先要求借方履约,而采取合法行为强使保证书订立人履行其在本保证书项下须予以履行的任何责任”;“本契约是附加及非替代其他抵押、担保”;“本契约应依照香港法律解释”;保证人“不可撤销地呈请香港法院”及其拥有资产的国家的法院“非排他性地”“进行司法管辖”、“银行保留在任何其他对其具有司法审判权的任何其他的司法审判区内进行诉讼程序的权利”;等等。
同月30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向昌华公司颁发了穗字第(95)01343号《外债登记证》,记载:债务人为昌华公司,债权人为南洋银行,借款金额为3000万港元,期限3年,担保人为羊城集团。1997年6月2日,又在该《外债登记证》上记载:借款金额为1.5亿港元,其他均与前述内容一致。
1997年4月8日,南洋银行作为抵押权人、昌华公司作为抵押人、羊城集团作为担保人共同签订一份《房地产抵押贷款合同》,约定:鉴于南洋银行应昌华公司的要求,同意向昌华公司提供1.8亿港元的贷款额度,并已提供该额度中的3000万港元给昌华公司作为旧有建筑物拆迁工程的费用等,昌华公司将位于广州市东风路与德政路交界东南角S15地段的土地使用权及其地上建筑物抵押给南洋银行,赋予南洋银行第一优先抵押权,作为履行贷款合同的担保;羊城集团亦将其在昌华公司的股权抵押给南洋银行,以保证昌华公司履行贷款合同;昌华公司须按南洋银行指定的时间、指定的保险公司和指定的保险种类为抵押物投保;如昌华公司中断保险等,南洋银行有权代为投保,一切费用由昌华公司负担;“一切与本合同有关的费用及实际开支,其中包括(但不限于)法律手续费、工本费、公证费、印花税、抵押备案费、任何其他税收费用等,全部由抵押人负责支付。抵押人如不依本合同规定付清其应付的任何款项、费用,或因其他原因,使抵押权人采取任何途径或方式追索,一切因此而引起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处理抵押房产的各种手续费、管理费、进行诉讼的诉讼费和律师费、各种保险费等)概由抵押人及/或担保人负责,并由各项款项及费用确实支付之日起计,按本合同规定的利率计息,按日累积计算,直至抵押权人收到全部欠款和费用及其利息为止”;有关合同争议的解决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等等。同月9日,广州市公证处为该合同出具了公证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