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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长江口商城股份有限公司与苏州市三友房地产开发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案代理词

  所以,真正明知应该具备而没有具备又竭力掩盖真相,使合同无法律效力的责任人只能是被上诉人。合同在一审诉讼前不具有合法性的责任应全部由被上诉人承担。

  三、一审法院有意偏袒被上诉人,违反《民事诉讼法》规定,超过法律规定的审判时限,直拖延至被上诉人办妥手续
  上诉人是1996年9月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的,此时《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已实施1年9个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房地产管理法实施前房地产开发经营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也已实施9个月,在上诉人多次催促下,被上诉人仍没能办理出合法手续,并且预售商厦已延迟9个月还不能交付。对此,上诉人为使自身合法权益不受侵犯,才向法院起诉要求认定无合法手续的预售商品房合同无效,返还购房款,这是于法有据,理应受法律保护、得到支持的诉讼请求。
  一审法院受理后,1996年10月29日第一次开庭,庭审结束时,审判长要求被上诉人在一周内提供土地使用权证等有关手续,被上诉人未能如期提供。1997年5月16日第二次庭审,被上诉人仍未能办妥并出具一切手续。1997年10月6日,一审法院在受理一年多之后,已超审限达7个月之久,才通知上诉人称:被上诉人已办理了房地产开发的手续,根据法律规定及有关政策,购销合同应当认定为有效。1998年12月,一审法院作出认定合同有效、上诉人违约承担主要责任、驳回上诉人其他诉讼请求的判决。造成上诉人2380万元由被上诉人无偿使用长达4年之久却得不到法律保护的状态。
  另外,庭审中被上诉人的代理人曾宣读了一份一审中原告代理人要求法院延期判决,给予调解时间的请求。对此,上诉人认为有必要说明,一是该延期请求的时间是在1998年8月,一审法院已等到被上诉人办妥手续,并曲解司法解释,告诉上诉人在此情况下“依法应当”认定合同有效之后;二是在上诉人多次申请诉讼保全,法院却不采取措施,被上诉人已将商厦改变功能并大部分对外招租的情况下,上诉人在一审法院已定调并误导的基础上,为保护自身合法权益只能进行多种方式的努力,最终由于国有资产不能太无原则的放弃而致使调解失败。所以上诉人指责一审法院超审限指的是超过《民事诉讼法》规定一审案件审理时间应当不超过半年的时限,不应当钻司法解释的空子,无限延长“一审诉讼期间”,等被上诉人去办妥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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