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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家政服务合同(员工管理全日制类)

  第六条 甲方权利义务

  1、甲方权利:

  (1)甲方有权合理选定、要求调换乙方家政服务员。

  (2)甲方对乙方家政服务员健康情况有异议的,有权要求重新体检。如体检合格,体检费用由甲方承担;如体检不合格,体检费用由乙方承担。

  (3)甲方有权拒绝乙方家政服务员在服务场所内从事与家政服务无关的活动,具体要求事项由甲方与乙方家政服务员另行约定。

  (4)甲方有权向乙方追究因乙方家政服务员故意或重大过失而给甲方造成的损失。

  (5)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要求调换家政服务员(第⑧、⑨除外)或解除合同:

  ①乙方家政服务员有违法行为的;
  ②乙方家政服务员患有恶性传染病的;
  ③乙方家政服务员未经甲方同意,以第三人代为提供服务的;
  ④乙方家政服务员存在刁难、虐待甲方成员等严重影响甲方正常生活行为的;
  ⑤乙方家政服务员给甲方造成较大财产损失的;
  ⑥乙方家政服务员工作消极懈怠或故意提供不合格服务的;
  ⑦乙方家政服务员主动要求离职的;
  ⑧试用期内调换__________名同级别的家政服务员后仍不能达到合同要求的;
  ⑨空岗__________日乙方未派替换人员到岗工作的;
  ⑩__________。

  2、甲方义务:

  (1)甲方应在签订合同时出示有效身份证件,如实告知家庭住址、居住条件(应注明是否与异性成年人同居一室)、联系电话、对乙方家政服务员的具体要求,以及与乙方家政服务员健康安全有关的家庭情况(如家中是否有恶性传染病人、精神病人等)。以上内容变更应及时通知乙方。

  (2)甲方应按合同约定向乙方支付服务费。

  (3)甲方应尊重乙方家政服务员的人格尊严和劳动,提供安全的劳动条件、服务环境和居住场所,不得歧视、虐待或性骚扰乙方家政服务员。如遇乙方家政服务员突发急病或受到其他伤害时,甲方应及时采取必要的救治措施。

  (4)甲方应保证乙方家政服务员每月4天的休息时间和每天基本的睡眠时间,并保证其食宿。在双休日以外的国家法定假日确需乙方家政服务员正常工作的,要给予适当的加班补助,或在征得乙方家政服务员同意的前提下安排补休。

  (5)甲方未经乙方同意,不得要求乙方家政服务员为第三方服务,也不得将家政服务员带往非约定场所工作,或要求其从事非约定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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