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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业主公约

  (七)利用物业从事危害公共利益和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八)_________;
  (九)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十六条 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饲养动物不得违反有关规定,并应遵守以下约定:
  (一)_________;
  (二)_________。

第四章 物业的维修养护



  第十七条 业主对物业专有部分的维修养护行为不得妨碍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

  第十八条 因维修养护物业确需进入相关业主的物业专有部分时,业主或物业管理企业应事先告知相关业主,相关业主应给予必要的配合。
  相关业主阻挠维修养护的进行造成物业损坏及其他损失的,应负责修复并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九条 发生危及公共利益或其他业主合法权益的紧急情况,必须及时进入物业专有部分进行维修养护但无法通知相关业主的,物业管理企业可向相邻业主说明情况,在第三方(如所在地居委会或派出所或_________)的监督下,进入相关业主的物业专有部分进行维修养护,事后应及时通知相关业主并做好善后工作。

  第二十条 因维修养护物业或者公共利益,业主确需临时占用、挖掘道路、场地的,应当事先征得业主委员会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同意,并在约定期限内恢复原状。

  第二十一条 物业存在安全隐患,危及公共利益或其他业主合法权益时,责任人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消除隐患。

  第二十二条 业主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筹集和使用维修资金:
  (一)按照规定在购买物业时交纳专项维修资金;
  (二)专项维修资金不敷使用时,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续筹;
  (三)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和管理按照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业主的共同利益



  第二十三条 为维护业主的共同利益,全体业主同意在物业管理活动中授予物业管理企业以下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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