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影视剧导演聘用经纪合同

  若乙方与导演之间为委托代理关系,乙方与导演因委托代理合同所产生的纠纷亦与甲方无关。

  第十二条 乙方与导演的连带责任
  在本合同生效期间内,不论因乙方或导演任何一方的原因导致乙方与导演订立的劳动合同(或委托代理合同)终止,导演仍应依据本合同的规定履行其作为电影(电视剧)导演的职责;若导演因其与乙方订立的劳动合同(或委托代理合同)终止而拒绝继续履行其作为本合同中电影(电视剧)导演的职责,由此给甲方造成的一切损失,乙方与导演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十三条 保险
  为确保导演在执导过程中的人身、财产安全,甲方应为导演办理商业保险,具体包括:_________。

  第十四条 合同的解除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甲方可以通过书面形式通知乙方而解除本合同:
  1.导演因自身原因不能履行本合同规定的义务,累计或连续超过_________天;
  2.甲乙双方在本合同中所作保证不真实或为实现的;
  3.导演部分或完全丧失民事行为能力致使其不能继续履行本合同;
  4.甲方拖欠乙方酬金累计达到乙方全部应得酬金的百分之_________经催告后,仍不支付的;
  5.甲乙双方破产、解散或被依法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6.甲方被依法吊销《电影(电视剧)制作许可证》。

  第十五条 合同的终止
  本合同在下列任一情形下终止:
  1.导演的工作全部结束,甲乙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2.甲乙双方通过书面协议解除本合同;
  3.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
  4.在委托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的;
  5.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6.当事人有其他违约或违法行为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
  7._________。

  第十六条 保密
  未经甲方同意,乙方和导演不得在电影(电视剧)首播之前向任何第三方泄漏剧情、演员、拍摄进度等与电影(电视剧)相关的一切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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