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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工程建设监理合同

  (2)按照与建设单位所签订的合同,依照法律,法规以及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对工程质量实施监理。对所监理的工程项目质量负监督与控制责任。
  (3)乙方要按照工程建设监理大纲的要求制定监理规划和实施细则,并认真实施。
  (4)乙方必须建立,健全有效的监理质量管理体系,配备满足工程需要的合格监理人员。工程监理实行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制,总监理工程师对监理工作负总则。总监理工程师,监理工程师都必须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并且有类似工程的监理业绩。
  (5)乙方要坚持施工全过程监理,坚持事前检查和过程控制,形成闭式管理。
  (6)应严格按照监理规范的要求,采取旁站巡视平行检验等形式,按作业程序及时跟班到位对建设工程实施监理。坚持工程质量必须满足合同的要求,对达不到质量要求的工程不能验收签字,发现工程质量有问题或有违规规施工行为,有权责令停工或返工,有权向有关部门报告。
  (7)乙方要负责检验进场的材料和设备质量。未经监理工程师签字的材料,构配件和设备不得在工程上使用或者安装,严禁使用不合格的产品。
  (8)乙方在工程建设日常质量管理中应该负责的主要工作是:
a)建立健全工程质量日志和定期报告制度,监理记录和报告必须如实反映工程质量情况,总监理工程师对填报的内容签字负责;
b)审核批准施工单位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技术措施;
c)核查设计单位的施工设计文件(包括施工图-一,二级图纸);
d)组织施工图的设计交底;
e)核查会签设计变更并报建设单位批准;
f)协助建设单位进行施工单位的资格审查;
g)在施工单位自检的基础上,负责工程的工序和工艺验收并签署验收意见,对隐蔽工程和关键部位进行验收时,应要求建设,设计等单位参加并签署意见;
h)组织或参加工程质量检查,工程质量事故调查和处理,定期进行工程质量状况分析;
i)组织或参加工程阶段验收,达标投产检查和竣工验收工作,并提出监理报告;
j)配合建设单位组织的质量巡视和国家有关部门组织的质量监督工作;
k)受建设单位的委托建立工程试验室,抽检和复核承包商上报的试验数据;
l)建立健全工程监理档案等。
  乙方的义务:
  (1)正常的,附加的和额外的服务
a)正常的服务是指附件A中所述的那类服务;
b)附加的服务是指通过双方的书面协议另外附加于正常服务的那类服务;
c)额外的服务是指那些既不是正常的也不是附加的,但乙方必须履行的服务。
  (2)认真地尽职和行使职权
a)乙方在根据本合同履行其义务时,应运用合理的技能,谨慎而勤奋地工作。
b)当服务包括行使权力或履行授权的职责,或当甲方和任何第三方签订的合同条款需要时,乙方应:根据合同进行工作,如果未在附件A中对该权力和职责的详细规定加以说明,则这些详细规定必须是乙方可以接受的;如果甲方授权,可在甲方和第三方之间公正地证明,决定或行使自己的处理权。但不作为仲裁人而是根据自己的职能和判断,作为一名独立的专业人员进行工作;如果甲方授权,可变更任何第三方的义务。但对于可能对费用或质量或时间有重大影响的任何变更,须从甲方处得到事先批准(除非发生任何紧急情况,此时乙方应尽可能快地通知甲方);乙方的任何成员不得与第三方有任何直接的经济合作关系。
  (3)甲方的财产:任何由甲方提供或支付的供乙方使用的物品都属于甲方的财产,并在实际执行时应如此标明,当服务完成或终止时,乙方应将履行服务中使用的设备,设施及未使用的物品的库存清单提交给甲方,并按甲方的指示移交此类物品。

  4、甲方的权利
  甲方享有以下权利:
  (1)甲方有选定工程总设计单位和总承包单位,以及与其订立合同的签订权;
  (2)甲方有对工程规模,设计标准,规划设计,生产工艺设计和设计使用功能要求的认定权,以及对工程设计变更的审批权;
  (3)乙方调换总监理工程师须甲方主同意;
  (4)甲方有权要求监理机构提交监理工作月度报告及监理业务范围内的专项报告;
  (5)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更换不称职和监理人员,直到终止合同。

  5、甲方的义务
  (1)资料:为了不耽搁服务,甲方应在一个合理的时间内免费向乙方提供它能够获得的并与服务有关的一切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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