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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许经营权转让合同

  17.1 本合同是双方平等自愿,认真磋商的结果,双方知悉本合同的所有条款和内容。
  17.2 本合同一式四份,双方各持两份,在双方授权代表签字盖章后即时生效。
  17.3 本合同的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但其与本合同不符之处以本合同为准。

  第十八条 合同的变更和修改
  18.1 本合同生效后即具法律约束力,甲、乙双方不得随意更改。本合同确需变更或解除时,须经双方协商一致达成新的书面合同。在新的书面合同未达成之前,本合同依然有效。
  18.2 在本合同履行期间,如国家或地方有关政策与本合同签订时相比,使甲、乙双方有一方利益受到重大影响,受影响的一方可以提出变更或解除本合同,双方协商解决。
  18.3 乙方若由于管理不善或经营决策严重失误,造成重大事故或连续两季度未完成合约规定的主要技术指标,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并追索由此而引起的经济损失。
  18.4 若甲方违反本合同规定,干预乙方的经营运作,使乙方无法正常经营,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并要求甲方赔偿由此给乙方造成的经济损失。
  18.5 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使本合同无法完全履行或无法履行时,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或解除合同。
  18.6 对本合同的条款作任何修改,均须由双方协商,以书面补充合同形式进行。
  18.7 本合同在特许经营期满时自行终止。

  第十九条 保密条款
  19.1 本合同任何一方应将本合同和与合同相关的条文文件以及与订立本合同有关的所有细节,双方之间的相互联系及提供的文件作为秘密资料对待。
  19.2 除本次资产转让需要之目的外,其余未经另一方的事先书面同意,不得以任何方式向甲、乙双方之外的第三方泄露。但为了本合同目的而向有关中介机构、合作机构、金融机构及监管机构披露本合同资料则不受此限制。

  第二十条 通知
  20.1 因本合同而致甲、乙双方相互之间的正式联系,通知与信息传递事宜,均须以书面方式知会对方。紧急情况下,通知方可先以口头形式通知被通知方,并在合理的期限内向对方发出书面通知。
  20.2 本合同确定的书面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信函;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形式。
  20.3 各项书面通知应送达对方下列地址:甲方地址:_________;乙方地址: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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