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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物种植保险合同

  (一)全部损失
  保险小麦发生下列雹灾损失时视为全部损失:
  1.收获期前:
  (1)90%(含)以上的小麦植株倒折;
  (2)保险小麦损失严重,以至县级(含县)以上政府部门决定改种其他作物。
  2.收获期:实际产量不足正常产量的10%(含)。
  全部损失时,保险人按下列赔偿标准计算赔款:
  ┌─────────────┬──────────────┐
  │    生长阶段     │  每亩最高赔偿标准    │
  ├─────────────┼──────────────┤
  │  返青至拔节期前    │   保险金额×30%    │
  ├─────────────┼──────────────┤
  │  拔节期至抽穗期前   │   保险金额×40%    │
  ├─────────────┼──────────────┤
  │  抽穗期至收获期前   │   保险金额×80%    │
  ├─────────────┼──────────────┤
  │    收获期      │   保险金额×100%    │
  └─────────────┴──────────────┘
  保险小麦面积高于实际播种面积时,按实际播种面积计算赔偿金额。
  保险小麦绝产经一次性赔付后,保险责任即行终止。
  (二)部分损失
  保险小麦遭受雹灾损失,凡未达到全损标准的为部分损失,部分损失按保险产量与实际产量的差额和保险价格计算赔偿金额,实际产量根据政府有关部门测定的结果确定;实际产量达到或超过保险产量时,不发生赔款。小麦保险面积等于或高于实际播种面积时,按实际播种面积计算赔偿金额;小麦保险面积低于实际播种面积时,如无法区分保险面积部分,按保险面积与实际播种面积的比例计算赔偿金额。

  第十条 如果保险小麦在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损失时,同时遭受非保险责任灾害损失,对非保险责任灾害造成的损失,应从保险损失中扣除。

  第十一条 被保险人向保险人申请索赔时,应当提供保险单(证、分户清单)、损失清单和有关部门的证明,各项单证、证明必须真实、合法,不得有任何欺诈。被保险人欺诈行为给保险人造成损失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保险人收到单证后,应当迅速审定、核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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