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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联合会与运动员代理人合同(国际田联)

  8.尽一切努力保证运动员遵守联合会竞赛日程,以及参加联合会向运动员及其代理人发出通知的重要会议;
  9.保证受代理运动员必须参加国际田径指定的赛事,即:
  A 地区锦标赛
  B 世界室外锦标赛
  C 世界杯赛
  D 奥运会
  10.服从国际田联由其条例所做出的处罚;
  11.保证解决争议的方式遵守本合同规定,或联合会及国际田联的有关规定。
  12.揭发代理运动员使用国际田联及国家联合会禁止使用药物和技术的事实;
  13.与使用违禁药物或技术的运动员终止合同,并向国际田联和国家联合会报告这一事实;
  14.作为运动员唯一的代理,让所代理的运动员随时了解为他所做的安排和商业活动;
  15.在国际田联要求的情况下随时报告运动员的行踪。

  六、资格续签
  1.本合同期满后,代理人须填写国际田联提供的资格续签申请表(见附件5)。
  2.如果国家联合会对代理人的工作满意,可以延续该代理人的资格一年。
  3.如果国家联合会不愿延长资格期,必须向代理人书面说明这样决定的原因,在国家联合会官员和代理人都方便的时候给代理人发出书面信件,或邀请他见面终止其资格。
  4.如果在听取了代理人的意见后,联合会决定愿意授予完整的无条件的代理资格,可以依合同条款做。如果愿意承认代理的合法资格,并基于表现或行为的条件之上,也可以这样做。如果其决定代理人有问题,也可以用绝对清楚的方式拒绝续签该代理人的资格。
  5.如果代理人不服决定申请复议,他必须按以下仲裁第9条规定做。

  七、终止
  1.发生以下情况,本合同可随时终止。
  2.不适合做运动员代理的事实。
  3.当联合会想终止与代理人的资格协议时,它应该通知代理人,并呈述原因。代理人也以口头和书面的形式提出自己的意见,争取机会。在收到意见书后,联合会应该予以考虑,如果认为正确,可以终止代理人的资格或者在一定条件下允许他继续从事运动员代理。当联合会发现代理人有不正当行为,但又不足以到终止其资格,但严重到给予纪律处罚,联合会向代理人书面提出意见。代理人有机会口头或书面向联合会申辩。在收到代理人的意见书后,联合会应该给予考虑。如果认为正确也可处以罚款,或者吊销代理人资格一段时期,或两者并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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