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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联合会与运动员代理人合同(国际田联)

国家联合会与运动员代理人合同(国际田联)



  行使运动员代理人的资格认定

  协议双方:
  国家联合会
  运动员代理人

  ·在遵守国际田联和国家联合会的有关规定下,运动员可以委托有资格的代理人以他的名义在竞赛日程安排及赞助等商业活动中行使权力。

  ·委托代理是基于联合会授予代理运动的权利范围之内。

  ·联合会在以下条款下愿意授予资格:

  一、名词解释
  在本合同中,以下词语表达的意思为:
  “运动员”——属于联合会的运动员
  “国际田联”——国际业余田径联合会
  “国际田联条例”——国际业余田径联合会和生效的各种适用条例,包括修改后的法规条例

  二、资格授予
  一旦签订本合同,代理人则有资格代理该联合会属下的运动员,并遵守本合同的各项条款。

  三、条款
  代理人代理运动员的资格年限为一年(每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止)

  四、合同
  1.代理人在获得资格后,只能在与运动员签订了有效的书面委托合同之后,方可代理该运动员。
  2.运动员年龄在18岁以下者,与之签订的委托合同必须由其父母或监护人签字。
  3.合同必须公平、合理、适用,在任何情况下满足运动员的需求。

  五、合同中代理人的义务
  作为获得资格的代理人同意:
  1.遵守国际田联和国家联合会的章程和有关条例;
  2.帮助运动员遵守国际田联关于资格的适用条例,尤其是第17、18和53条;
  3.避免发生利益冲突,无论是表面还是私下的;
  4.代理运动员的原则是不影响其运动训练和参加比赛;
  5.尽一切努力保证运动员履行合同,参加比赛;
  6.对运动赛程安排了如指掌,与运动员的教练、所在俱乐部、国家联合会一起,共同协商和制定该运动员的竞赛安排;
  7.尊重国际田联的竞赛日程以及国际田联制定的优先权体制(见国际田联条例第12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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