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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市经销代销合同书

  三、乙方收到订货单后,若对订货单上的价格,数量等条款有异议,应于收到订货单之日起3日内书面通知甲方,未书面通知的则视为完全同意订货单的条款。

  第三条 商品要求
  甲方向乙方采购的商品包括该商品本身以及该商品的包装,简介,使用方法说明书,警示说明书,保证(修)书,售后服务卡等其他有关资料和该类商品所须之随附义务。乙方向甲方提供的商品及其销售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符合国家,地区,行业标准及双方确认的其他标准或样品,完全符合本合同以及甲方提交的订单要求,并保证:
  一、产品质量
  1、不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危险,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
  2、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对产品存在使用性能的瑕疵作出说明。
  3、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符合以广告,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
  二、产品或者产品包装上的标识真实,并符合下列要求:
  1、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
  2、有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和厂址。
  3、根据产品的特点和使用要求,需要标明产品规格,等级,所含主要成分的名称和含量的用中文相应予以标明。需要事先让消费者知晓的,在外包装上标明,或者预先向消费者提供有关资料。
  4、限期使用的产品,在显著位置清晰的标明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
  5、使用不当,容易造成产品本身损坏或者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有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
  三、乙方保证不存在以下欺诈行为
  1、在商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
  2、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商品或者销售失效,变质的商品。
  3、伪造商品的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
  4、销售的商品应当检验,检疫而未检验、检疫或者伪造检验,检疫结果。
  四、乙方发现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存在严重缺陷,即使正确使用或者接受服务仍然可能对人身,财产安全造成危害的,保证立即告知甲方,并采取防止危害的措施。
  五、乙方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信息真实,没有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没有发布虚假广告,欺骗和误导消费者,使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行为。
  六、乙方提供的食品符合卫生标准,提供的专供婴幼儿的主,辅食品符合营养,卫生标准,提供的食品添加剂,食品容器,包装材料和食品用工具,设备以及洗涤剂,消毒剂符合卫生标准和卫生管理办法规定。
  七、乙方提供的商品没有侵犯他人专利以及以非专利产品冒充专利产品,以非专利方法冒充专利方法等侵犯他人专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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