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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炭供需合同

  3.2 质量任一项目指数处于"第3.1条"拒收范围,参照本合同"第9条"规定执行。

  4、装运港及到达港
  装运港:_________
  到达港:_________

  5、收货人、交货地及方式
  5.1 收货人:_________
  5.2 交货地点:_________
  5.3 按照到岸(离岸)方式交接。

  6、验收、数量、质量的确定
  6.1 煤炭在装港离岸计量时,甲乙双方应同时在现场,对港、航方计量交接工作的合法性实施监督。煤炭在到达港的计量验收由收货人在交接地点检测船舶水尺计算实载重量。
  6.1.1 当验收实载数量与船舶货物交接清单实载量(即港口公估员与船方交接之数量)之差额处于交接清单实载量±0.5%范围时,交接清单实载量即为交接验货数量。
  6.1.2 当第6.1.1条之差额超出交接清单实载量-0.5%范围时,双方均有权提出、并经双方协商一致,请交货所在地商检机构复验水尺并计算实载量,商检结果的实载量即为交接验货数量;当第6.1.1条之差额超出交接清单实载量+0.5%范围时,交接清单实载量即为交接验货数量。
  6.1.3 结算数量=验收数量
  6.2 由甲乙双方共同委托_________煤炭检测中心在到达港进行煤炭的质量检验。
  6.2.1 质检单位按照"GB"或"ISO"标准,在交货码头的输送皮带上均衡采样,现场制样。甲乙双方和收货人有到现场监督的权利,但是不能影响和干预质检单位采、制、化工作在"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下独立进行。
  6.2.2 质检单位按照"GB"或"ISO"标准在"第6.2条"所指化验室化验。化验结果为质量验收计价依据。
  6.2.3 甲乙双方对质检结果有异议,应以书面形式在质检报告出后24小时内提出,若双方协商一致,取留存样复检或送交货所在地商检机构复验。复检与原检发热量偏差小于120大卡/千克、含硫偏差小于0.1个百分点,则以原检结果为质量验收计价依据;发热量偏差大于或等于120大卡/千克、含硫偏差大于或等于0.1个百分点,则以复检结果为质量验收计价依据。

  7、价格
  7.1 结算价格(一票含税)=离岸基本价+质量调整价+海运合同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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