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坐月子中心服务合同


  第六条 为顾及产妇及婴儿的安全及休息,探视产妇时间为每日上午_________时至_________时,下午_________时至_________时;探视婴儿时间为每日上午_________时至_________时,其余时间非经产妇及乙方的同意;单独托婴的情形,非经甲乙双方的同意,不接受探视。

  第七条 为顾及产妇及婴儿的安全及休息,乙方不得允许推销人员进入向产妇推销物品。

  第八条 乙方对产妇及婴儿的照顾及安全管理事项,应善尽其义务。乙方非经甲方书面同意,不得将婴儿交给任何人带走。甲方非产妇时,应征得产妇的书面同意,如为单独托婴的情形,则由甲方带走。但依其情形显示由甲方带走有违背公序良俗之虞时,乙方应通知公安机关协助处理。产妇出院时,应将婴儿一并办理出院,如有延长托婴的需要者,有关托婴的内容及费用应另行约定。

  第九条 产妇或婴儿发生急、重病或其他紧急事故时,乙方应即送医治疗,同时依其设备采取适当救护措施,并即通知紧急联络人。

  第十条 在第二条第二款所称的合同实际生效日之前,产妇或婴儿因死亡、疾病、健康情形不佳或其他不可归责于甲方的事由,致使无法接受乙方的服务的,甲方可解除合同,乙方应将甲方缴交的预约定金全数退还。
  除上述事由外,甲方可于第二条第二款所称的合同实际生效日之前解除合同。但乙方仅可没收甲方缴交的预约定金,不得请求其他损害赔偿。

  第十一条 合同存续中,产妇或婴儿因死亡、疾病、健康情形不佳或其他不可归责于甲方的事由而必须出院的,甲方可终止合同,乙方应将预约定金抵充作为住院费用的一部分,并按已发生的服务项目收费,不得额外收取任何费用。

  第十二条 在第二条第二款所称的合同实际生效日之前,因天灾、战乱等不可归责于乙方的事由,致使乙方无法履行合同的,甲方可解除合同,乙方应将甲方所缴交的预约定金全数退还。
  在第二条第二款所称的合同实际生效日之前,如乙方不能证明有前项的事由,致使无法履行合同的,甲方可解除合同,乙方应加倍返还甲方所缴交的预约定金,甲方如能证明因此而受有其他损害者,还可以请求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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