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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保人寿一生安康保险条款


  第十二条 被保险人因下列情事之一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时,本公司不负保险责任:
  一、投保人的故意行为;
  二、受益人的故意行为;
  三、自本保险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2年内,被保险人的自杀、故意自伤行为;
  四、被保险人的故意犯罪、吸毒、殴斗及酗酒行为;
  五、战争、军事行动或动乱;
  六、罹患获得性免疫缺陷综合症(爱滋病)、性病;
  七、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八、无驾驶执照、酒后驾车或其他违章驾驶。
  发生第一款情形时,本公司向其他享有权利的受益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发生其他各款情形时,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本公司退还保险单现金价值后,本合同即行终止。

第九章 身体高度残疾鉴定



  第十三条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疾病造成身体高度残疾,应在治疗结束后,由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进行鉴定。如果自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或患病之日起180日内治疗仍未结束,按第180日的身体情况进行鉴定。

第十章 保险事故与保险金的申请时间



  第十四条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应于知悉被保险人身故或发生其他保险事故之日起7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本公司,并应于被保险人发生保险事故后30日内向本公司申请给付保险金。

第十一章 保险金的申请与给付手续



  第十五条 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被保险人生存至保险费交付期间结束的生效对应日,投保人凭保险单、投保人的身份证件和最后一次交付保险费的凭证向本公司申请领取所交付保险费。

  第十六条 受益人申请领取身故保险金时,应出具下列文件:
  一、公安部门、卫生部门县级以上(含县级)医院出具的死亡证明书;
  二、保险单及保险金申请书;
  三、最近一次保险费的交付凭证;
  四、被保险人的户籍注销证明;
  五、受益人的户籍证明与身份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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