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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机动车委托销售合同

  7.负责保管甲方提交的各种证件、文件和材料(见附表一:《甲方提交的证件.文件和材料清单》)。
  8.

  第九条 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任何一方如需变更或解除合同时应在机动车买卖合同未签订前通知对方.征得对方的同意后也可另行签订补充合同.因此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承担损失赔偿责任。

  第十条 违约责任
  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约定,即被视为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违约金为佣金的(  )%,并且赔偿因此给对方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
  其它具体赔偿约定:

  第十一条 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
  双方发生合同争议时,可以协商解决,也可以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调解,调解不成的选择下列第  种方式解决:
  1.向     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     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二条 几项具体约定
  1.双方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新、旧)机动车交易市场的有关规定程序进行委托事宜;
  2.按合同约定收取对方支付的款项时,应开据收款凭证;
  3.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留存一份;
  4.本合同自签字或盖章后生效。

  合同附件:
  1.甲方提交的各种证件.文件和材料清单
  2.授权销售(新、旧)机动车委托书

  第十三条 其它的约定事项:

  附件一

  甲方提供的证件、文件和材料清单

  1、身份证复印件(或单位证明信)  5、税讫证明
  2、机动行驶证           6、车辆购置附加费凭证
  3、车辆年鉴证明          7、其他材料:
  4、养路缴付证明

  委托人签字(或盖章)     受托人签字(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代理人:           代理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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