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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机动车委托销售合同

青岛市机动车委托销售合同


  QF 2005-02

  编  号
  签订地点
  签订时间

  委托人(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受托人(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青岛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监制

  委托方(以下简称甲方):
  证照种类:      号码:        电话:
  住所地址:
  代理人:       身份证号:        电话
  受托方:(以下简称乙方):
  营业执照号:
  法定代表人:
  住所地址:            电话:
  代理人:   身份证号(或经纪人证号):      电话: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新、旧)机动车委托销售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委托内容
  甲方授权乙方按照本合同的约定,为甲方销售车牌号码为        的(新、旧)机动车壹辆,同时甲方向乙方出具《授权销售(新、旧)机动车委托书》一份(见附表二)。

  第二条  委托销售之佣金支付方式
  双方约定乙方可按下列第      种方式提取销售(新、旧)机动车佣金:
  1.由乙方先行向甲方全额支付委托销售保留价,以售出价高出委托保留价的部分作为乙方的佣金,为保留价销售方式。
  2.约定具体佣金数额,并按实际售出车款超过保留价的部分,按一定的比例作为增加支付乙方佣金的销售方式。
  3.其它方式:
  4、乙方在委托期间内未售出委托车辆时,但有证据证明已有具体销售行为的,甲方支付乙方佣金       元。
  5.支付佣金的时间:
  6.支付佣金的方式(现金、支票):

  第三条  委托销售(新、旧)机动车的基本状况
  车主名称:         车辆类型:       厂牌型号:
  车辆号码:         颜色:         车驾号:
  发动机号:         已行使里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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