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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合同示范文本(2003版)

  3、乙方自各项目交付验收通过之日起1年/  内向甲方提供免费的保修和维护服务。如果厂商对系统产品中的相应部分的保修期超过一年的,则按厂商规定进行免费保修。在此期间如发生系统运作故障,或出现瑕疵,乙方将按照下列方式提供保修和维护服务:
  故障类型 支持方式 响应要求
  网络或主机系统瘫痪 立刻专人应答处理 立即出发
  系统严重故障、部分服务不正常 2/ 小时内答复 1/ 个工作日内
  系统个别服务不正常 4/ 小时内答复 2/ 个工作日内
  4、在保修期内如由于乙方的责任而需要对本信息系统中的部件(包括软件和硬件)予以更换或升级,则该部件的保修期应相应延长。
  5、在保修期内如果由于甲方的原因而引起的上述故障,其修理和维护费用由甲方承担。
  6、系统保修期期满后,如果甲方继续聘请乙方对本合同所规定的信息系统进行维护,则双方另行签署维护协议。

  十二、违约与赔偿责任
  1、交付违约
  如果乙方未在本合同所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和交付本合同所规定的项目,除依照约定支付违约金外,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补偿和采取补救措施,并继续履行本合同所规定的义务。违约金的具体确定方式为:
  1.1每延期10/  天,乙方应向甲方支付合同总价的  %的违约金,但违约金的总数不超过合同总价的10/  %;
  1.2如果延期时间超过100 /  天,甲方有权终止合同,除前款所约定的违约金外,乙方应当支付相当于合同总价  %的金额作为对甲方的赔偿。
  2、付款违约
  2.1如果甲方未能按照合同规定的期限付款,每延期10/ 天,甲方应向乙方支付合同总价的 %作为违约金,但是违约金的总额不得超过合同总价的10/ %;
  2.2如果延期时间超过100/  天,乙方有权终止合同,除前款所约定的违约金外,乙方还可要求甲方支付合同总价的  %对乙方进行赔偿;
  2.3如果合同继续履行,甲方除支付上述违约金外,仍应当按照合同规定的金额付款,乙方履行本合同的日期应相应顺延;
  2.4 如果乙方选择终止合同,甲方应当按照已交付的硬件和已完成的软件的价格向乙方付款。甲方付款后,乙方应当向甲方交付已付款的硬件和软件。甲方如要在以后使用所接受的硬件和软件,则仍应按照本合同的规定使用。
  3、保密违约
  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所规定的保密义务,违约方应当支付本合同总金额的 %作为违约金。如果包括利润在内的实际损失超过违约金的,受损失一方有权要求对方赔偿超过部分。
  4、软件条款违约
  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所规定的其所在软件方面的义务,违约方应当按照该软件价格的  %支付违约金。
  5、如果发生违约事件,履约方要求违约方支付违约金时,应当以书面方式通知违约方,内容包括违约事件、违约金、支付时间和方式等。违约方在收到上述通知后,应当于  天内答复对方,并支付违约金。如果双方不能就此达成一致意见,可以按照本合同所规定的争议解决条款解决双方的纠纷,但任何一方不得采取非法手段或以损害本项目的方式实现违约金。

  十三、不可抗力
  1、由于地震、台风、水灾、火灾、战争以及其他不能预见并对其发生和后果不能预防、不能克服或避免的不可抗力直接影响本合同的履行或者导致双方不能按照约定履行合同,遇有不可抗力的一方可以免除相关合同责任。但是遇有不可抗力的一方应立即书面通知对方,并在15天之内提供上述不可抗力的详细情况及合同不能履行或者部分不能履行或者需要延期履行的理由和有效的证明文件。按照不可抗力对履行合同影响的程度,由双方协商决定是否解除合同,或者部分免除履行合同的义务,或者延期履行合同。一方迟延履行本合同时发生了不可抗力的,迟延方的合同义务不能免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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