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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合同示范文本(2003版)

  4.3 如果由于甲方原因,导致系统在试运行期间出现故障或问题,如果是硬件方面的问题,而该硬件是由乙方直接提供给甲方的,乙方应负责维修或更换故障部分的设备。如果是甲方自行采购的,则由甲方自行负责维修。如果是软件方面的故障或问题,乙方应及时排除该方面的故障或问题。以上行为产生的相关费用均由甲方承担。
  4.4 乙方应在合理时间内排除故障或处理问题,如以上故障或问题影响系统基本功能和目标的实现,并且排除或处理问题所需时间超过 个工作日,则视为乙方交付违约,除非上述故障或问题是由甲方引起的。
  5、系统验收
  5.1系统试运行完成后,甲方应及时进行系统验收。乙方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甲方递交验收通知书,甲方在收到验收通知书后的  个工作日内,确定具体日期,由双方按照本合同的规定完成系统验收。甲方有权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进行验收,对此乙方应当配合。
  5.2 如果属于乙方原因致使系统未能通过验收,乙方应当排除故障,并自行承担相关费用,同时延长试运行期  个工作日,直至系统完全符合验收标准。
  5.3 如果属于甲方原因致使系统未能通过验收,甲方应在合理时间内排除故障,再次进行验收。如果属于故障之外的原因,除本合同规定的不可抗力外,甲方不愿或未能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验收,则由乙方单方面进行验收,并将验收报告提交甲方,即视为验收通过。乙方在进行单方面验收时,甲方应提供验收便利。如甲方在乙方提出单方面验收后的  个工作日内不提供验收便利,则视为该系统已经通过验收。

  七、所有权、知识产权和使用权
  1、 硬件设备所有权
  硬件设备所有权          (选择:自甲方检验合格且向乙方付清全部合同款后/自乙方交付后),转移至甲方。(乙方代甲方采购的,则不用此款)
  2、 知识产权
  甲方/乙方/甲、乙双方共同拥有本信息系统所开发软件的知识产权。非经对方同意,另一方不得以任何方式向第三方披露、转让或许可有关的技术成果、计算机软件、技术诀窍、秘密信息、技术资料和文件。除本项目研发工作需要外,未得到甲方/乙方的书面许可,甲方/乙方不得以任何方式商业性地利用上述规定的资料和技术。如甲方/乙方违反本条的规定,除立即停止违约行为外,还应支付违约金 以及赔偿甲方/乙方的损失。
  3、 使用权(如知识产权归一方所有,需订立本款)
  甲方/乙方对软件具有使用权。本使用权的使用范围为:    (总公司、分支机构)。
  4、甲方对乙方许可其的使用权软件没有/有向第三方分许可的权利。除本合同另有规定外,乙方许可甲方使用软件或相关知识产权,并不表示甲方已经从乙方获得许可第三人使用它们的权利。
  5、甲方在使用乙方提供的属于第三方软件时,应当依照乙方与第三方对该软件使用的约定依法使用。乙方应将该约定的书面文件的复印件交甲方参阅。
  6、在本合同项下的任何权利和义务不因合同双方发生收购、兼并、重组、分立而发生变化。如果发生上述情形,则本合同项下的权利随之转移至收购、兼并、重组或分立后成立的单位。如果双方在本合同项下的各项权利和义务由后成立的单位分别享有的,则甲、乙双方与后成立的单位分别享有相关权利和义务。
  7、甲方在领受本合同项下的信息系统后,应当严格遵守知识产权及软件版权保护的法律、法规,并在本合同所规定的范围内使用本信息系统。任何因甲方非经授权而实施商业性复制行为所造成的违约或侵权责任应当由甲方承但。

  八、价格与付款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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