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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合同示范文本(2003版)

  补充条款 --------------------------------------26
  附件 ------------------------------------------26


  签约日期:
  签约地点:

  本合同由下述双方签订:
  甲方:
  地址: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邮编:

  乙方:
  地址:
  法定代表人:
  资质名称:        资质证书号:
  联系电话:        邮编:

  鉴于甲方有意为其公司        (财务、企业经营管理等)业务建立计算机信息系统,乙方愿意为甲方提供所需的计算机信息化管理系统。甲乙双方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相关的法律法规,按照平等互利的原则达成如下协议:

  一、定义
  1、计算机信息系统、信息化系统、信息系统、系统、项目等词除另有指明外,均指本合同项下由甲方投资,乙方承建的计算机信息系统。
  2、里程碑
  里程碑是指乙方在计算机信息化系统集成中,在技术上和项目过程中相对独立的阶段性工作。
  3、商业秘密
  商业秘密是指甲、乙双方各自所拥有的,不为公众所知的管理信息、方式方法、顾客名单、商业数据、产品信息、销售渠道、技术诀窍、源代码、计算机文档和技术资料等,或由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明确指明为商业秘密的、法律所认可的任何信息。
  4、工作日
  工作日是指国家所规定的节假日之外的所有工作日,未指明为工作日的日期指自然顺延的日期。
  5. 规格
  "规格"是指在技术或其它开发任务上所设定的关于硬件和软件的技术标准、规范。

  二、甲方所需信息系统及原有信息系统
  1、甲方所需信息系统描述
  甲方为其        (公司经营的业务)建立计算机信息系统,该系统处理的业务对象为       (财务、人力资源管理、业务交易数据处理等);建立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其要求、主要功能和目标为    、    、    。

  2、甲方原有信息系统描述
  甲方原有的系统       (技术设备名称)       (计算机信息系统名称)为        (财务、客户资源管理、仓储管理等),其主要功能是     、      。乙方将按照甲方要建的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要求,充分利用现有系统中已有的设备和相关软件,对原有系统进行集成,向甲方提供其要建立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已有系统的设备和软件见附件 (其中注明:选用的设备与软件,未注明的设备与软件在建立的系统中不予利用,或由甲方自行处理)。甲方保证对选用的设备与软件有继续使用和/或升级的权利。(注:如甲方无原有计算机信息系统,或者将建立的信息系统与甲方原有计算机系统是互相独立的,则本条可免填写)

  三、乙方所提供/代购的计算机信息系统
  乙方将依据甲方的需求,并根据甲方业务的描述情况向甲方提供以下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服务:
  1、硬件系统
  乙方所提供/代购的硬件系统设备为  (生产厂商)所生产的产品,产品质量符合国家要求。该硬件设备的技术标准、规格、数量、价格和交付日期等见附件 。
  2、软件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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