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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航空货运代理合同示范文本(2004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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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一条 甲方不能按时支付运费及相关服务费用的,按   标准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第十二条 航班/日期除有特别约定外,是由乙方代表承运人承诺的货物承运航班与日期,未能履行而导致甲方因此受损的,乙方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是损害赔偿的最高限额不应超过货物的运输费用的100%。

  第十三条 货物交付的延误是由于不可抗力造成的,乙方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货物交付的延误是由于承运人的原因造成的,由乙方协助甲方向承运人提出索赔。货物交付的延误是由于乙方的原因造成的,乙方应按标准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第十四条 货物在乙方掌管期间毁损、灭失的,但乙方证明货物的毁损、灭失是不可抗力或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或合理损耗,或者是由于甲方或甲方指定的收货人过错造成的,乙方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十五条 因货物运输引起的任何索赔,甲方或甲方的法律关系人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的规定,再给予乙方充分时间的基础上,在法定时效内向乙方书面报告且提供相应的法律证据,由乙方代甲方或甲方的法律关系人向航空承运人提出索赔,费用由甲方承担,甲方不得因此拖欠或暂扣运费。

  第十六条 因甲方或甲方的法律关系人的原因而使乙方提出上述索赔要求的时间超出法定时效的,乙方不承担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 本合同的订立、变更、效力、解释、履行、争议的解决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调整。

  第十八条 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发生争议,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选择以下第种方式解决:
  (1)提交上海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九条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本合同壹式  份,具有同等效力。合同履行期限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本合同期满之日前,经双方协商,可自行决定该合同的延长或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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