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品牌特许经营协议(样式一)

第七章 合同终止及违约责任


  第三十六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甲方有权做出单项3000-5000元的处罚,或通知乙方单方面终止合约而毋须负任何法律责任及做出任何赔偿。
  1、乙方连续两个月未实现销售。
  2、乙方违反合同任何条款。
  3、乙方未经甲方书面同意,在店铺内销售与甲方产品相似的其它品牌的产品或假冒产品。
  4、乙方不能按照合同规定及时履行支付各项结算费用。
  5、乙方未经甲方书面同意,将产品以任何方式销售至乙方规定区域以外的任何市场,如有发现,甲方有权进行罚没处理。
  6、乙方未经甲方书面同意,在任何情况下关闭其店铺;或无故终止合同行为。
  7、乙方相关人员企图阻止任何甲方授权人士进入乙方之营业范围、货仓范围、办公范围进行正常业务经营监督活动。
  8、乙方破坏"_____"商标之良好商誉及形象。
  9、乙方未经甲方书面同意,擅自进行批发或将零售价定于超过或低于甲方准许的价格。
  10、乙方未能完成公司规定的年度最低销售额(以进货额计算)。

  第三十七条 :乙方同意于合同期满或任何原因被终止之后,甲方有权免费取回按合同由甲方免费提供乙方所有物品。

  第三十八条 :乙方因不遵守合同之任何条文或违反合同的任何条款,而导致甲方单方面取消合同终止提供产品时,甲方将保留乙方追究赔偿及采取法律行动的权利。

  第三十九条 :合同期期满,未获得续期或于任何原因终止后,乙方必须立刻履行以下条款:
  1、 支付应付的款项予甲方。
  2、 停止经营、立即交回特许经营权证书,并自此不可以任何人士或公司声称属于甲方公司的一部分。
  3、 停止使用甲方的商标或与之相类似的商标或记号。
  4、 将甲方免费提供的有关物品及相关资料退回予甲方。
  5、 其尚未出出售之库存商品,如甲方接手经营,甲方将按照最后一次统一调整价格乙方结算。甲方接收的货品为自本协议书到期之日起壹年内的货品。
  6、 对于店内装修,如甲方接手经营,甲方将按照两年折旧与乙方进行换算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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