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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房地产代理合同

  (一)双方商定,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承担违约责任:
  1、 完成的事项违反合同约定的;
  2、 擅自解除合同的;
  3、与他人私下串通,损害甲方利益的;
  4、其他过失损害甲方利益的。
  (二)双方商定,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承担违约责任:
  1、擅自解除合同的;
  2、与他人私下串通,造成乙方无法履行合同的;
  3、 其他造成乙方无法完成委托事项的行为。
  (三)双方商定,发生上述违约行为的,违约方按照本合同约定的佣金总额的_____%,计_____________币_________________元作为违约金支付给对方。违约方给对方造成的其他经济损失,应当按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予以赔偿。

  第七条 (发生争议的解决方法)
  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发生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本合同约定的下列第(  )项进行解决:
  1、向_____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
  2、向法院提起诉讼 〖  〗

  第八条 (订立合同数量)
  本合同壹式______________份,甲、乙双方各执_______________份。

  补充条款
  ―――――――――――――――――――――――――
  (粘贴线)          (骑缝章加盖处)

  甲方(名字/名称)       乙方(名称)
  身份证/其他证件号码       营业执照号码
  住/地址            住/地址

  邮编号码            邮编号码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本人/法定代表人(签章)    法人/法定代表人(签章)
  代理人(签章)         执业经纪人(签章)
  执业经纪证书(编号)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签于:              签于:

  特 别 告 知
  一、本合同文本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上海市经纪人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的示范文本,供当事人约定采用。
  二、本合同所称的委托人(甲方)是指委托房地产经纪组织代理房地产交易(买卖、租赁等)事宜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本合同所称的代理人是指接受委托为委托人提供代理服务并具备房地产经纪人资格的房地产经纪组织。本合同所称的房地产代理是指委托人与代理人约定,由代理人代理委托人进行房地产交易(买卖、租赁等)和其他相关事务,委托人支付佣金的经营行为。代理人为委托人完成委托事项后,依据合同约定可以收取委托人的佣金。但作为本合同委托人的代理人在与第三人订立房地产交易合同时,不得同时成为第三人的代理人,并以代理人的名义收取第三人的佣金及其他费用。代理人接受委托人的委托后,转委托他人的,应当经委托人书面同意或经委托人事后确认,否则代理人应当对转委托在第三人的行为承担责任。
  三、房地产经纪人是指依法取得经纪执业证书,并在经纪组织中从事经纪活动的执业人员(以下简称执业经纪人)和依法设立的具有经纪活动资格的公司、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及其他经济组织。接受委托从事房地产代理业务的组织和人员应具备上述资格和条件。不具备上述资格和条件的,不得与委托人订立本合同。委托人在委托有关房地产事务前,应查验接受委托业务的房地产经纪人的营业执照、备案证书,以及提供服务的执业经纪人的执业证书,房地产经纪人应予以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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