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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移动电话入网合同(适用于签约后付费项目)

  (三)乙方未在约定期限内足额缴纳通信费用的,甲方有权停机,且乙方每日应按欠缴金额3‰的标准支付违约金(因甲方或甲方授权机构原因造成乙方不能缴费的情况除外);甲方应在乙方缴清欠费和违约金后的24小时内,恢复提供网络服务;欠费停机满60日乙方仍未缴清欠费和违约金的,甲方有权终止提供网络服务(以下简称销号)和解除合同,并追索乙方欠缴的全部费用。
  (四)乙方在欠费情况下,不能办理除交费以外的其他业务。

  第五条 风险控制
  (一)双方应对通信费用进行风险控制。
  (二)乙方发现通信费用异常增长的,应及时进行核实,甲方应积极配合查询。
  (三)乙方未付的通信费用达到甲方明示的预消费额度时,甲方应通过发送短信息等方式告知乙方,乙方应按要求及时缴纳通信费用;当乙方未付的通信费用超过预消费额度时,甲方有权停机。(本条停机不受约定缴费期限的限制)。

  第六条 用户服务
  (一)甲方应在营业场所明显位置公示标准资费、缴费期限等信息。乙方也可通过甲方公开的客服热线了解以上信息,并咨询关于网络情况、业务知识、服务内容及各类临时性活动等内容。甲方客服热线为______。
  (二)乙方要求甲方提供移动电话发生的区内、长途及漫游通话的收费清单的,甲方应免费提供;甲方对乙方有关通信费用方面的疑问应予以清楚、明确的解答和核实。
  (三)甲方对乙方通信费用详细资料的保存期限应不低于5个月。
  (四)甲方向乙方提供需要乙方支付月功能费的服务项目时,应征得乙方同意。乙方以自助方式定制的,甲方对原始定制凭证的保留期限应不少于3个月;乙方对定制开通有异议的,应在此期间内向甲方提出。甲方擅自开通上述服务项目的,不得向乙方收取相应通信费用。
  (五)甲方对乙方停机的,应提前以短信息等方式告知乙方。
  (六)甲方应免费向乙方提供火警119、匪警110、医疗急救120、交通事故报警122公益性电话的接入服务。

  第七条 号码转让
  乙方转让移动电话号码使用权的,应先缴清通信费用,并持相关证件办理变更登记。

  第八条 SIM(UTK、UIM)卡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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