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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金合同(供商品房预订时使用)


  第四条 甲、乙双方商定,预订期为______天(不超过十五天),乙方于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前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与甲方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浙江省建设厅、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联合监制)。

  第五条 甲方同意将发布或提供的广告、售楼书、样品所标明的房屋平面布局、结构、建筑质量、装饰标准及附属设施、配套设施等状况作为商品房出售合同的附件。

  第六条 在本合同的第四条约定的预订期限内,除本合同第七条、第八条约定的情形外,甲方拒绝签订商品房出售合同的,双倍返还已收取的定金;乙方拒绝签订商品房出售合同的,无权要求甲方返还已收取的定金。

  第七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乙方拒绝签订商品房出售合同的,甲方应全额返还乙方已支付的定金。

  1、甲乙双方在签订商品房出售合同时,因面积误差处理、房屋交付、房屋质量、违约责任、争议解决方式等条款,存在分歧,不能协商一致;

  2、 甲乙双方签订本合同后、签订商品房出售合同前,由司法机关、行政机关依法限制该房屋房产权利的。

  第八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乙方拒绝签订商品房出售合同的,甲方应双倍返还乙方已支付的定金:

  1、 甲方未遵守本合同第二条、第五条约定的;

  2、甲方未告知乙方在签订本合同前该房屋已存在的抵押、查封等事实的。

  第九条 甲乙双方应当在约定的期限(不超过十五天)内签订商品房销售合同。约定期限内未签订的,本合同自动失效。

  第十条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下述第种方式解决:

  1、 提交_______仲裁委员会仲裁。

  2、 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一条 本合同一式___份,甲乙双方各持___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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