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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物业管理与服务合同

  第十三条 甲方权利义务。
  1.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享受乙方提供的物业管理服务。
  2.监督乙方管理服务工作及实施制度的执行情况。
  3.有权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投诉乙方违反法规、规章的行为。
  4.有权向乙方投诉其管理人员的服务态度和服务质量并知悉处理结果。
  5.向乙方递交物业产权证复印件一份作为备案材料。
  6.遵守业主公约和物业管理规章,协助乙方做好物业管理工作和宣传、文化活动。
  7.协助处理房地产开发企业、其他部门或单位对物业管理遗留的问题。
  8.如需进行室内装饰装修,必须遵守物业装饰装修管理规定,填写申请表,缴纳装饰装修保证金,经乙方审查核准后方可施工;完工时, 通知乙方检查有无违章、损坏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妨碍他人正常使用物业的现象(如渗、漏、堵、冒等)。 乙方检查未发现上述现象,应将保证金返还甲方;若有上述现象, 应要求甲方限期修复或扣除保证金作维修费用。
  9.在本物业范围内,不得有下列行为:
  (1)损坏房屋承重结构、主体结构,破坏房屋外貌(含外墙、外门窗、阳台等的颜色、形状和规格),擅自改变房屋设计用途、功能和布局:
  (2)占用或损坏楼梯、通道、屋面、平台、道路、停车畅自行车房(棚)等共用场所(地);
  (3)占用、损坏或擅自移动供电、供水、供气、通信、排水、排污、消防、监控、路灯等公用设施设备;
  (4)违章搭建;
  (5)践踏、占用绿地,毁坏绿化,损坏、涂画公共标志和建筑小品;
  (6)随意倾倒、堆放、丢弃垃圾或杂物,高空抛物;
  (7)擅自在物业共用部位或公共场所悬挂、张贴、涂写、刻画、设立广告牌;
  (8)放置超过安全标准的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物品,排放有毒、有害物质或者发出超过规定标准的噪音;
  (9)未经有关部门批准设置摊点;
  (10)利用物业从事危害公共利益和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第十四条 乙方权利义务。
  1.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合同的约定,制定物业管理规章。
  2.制止违反物业管理规章的行为,对业主和物业使用人违反法规、规章的行为,提请有关部门处理。
  3.对物业使用人违反本合同的行为,根据情节轻重,采取规劝、警告、制止、与业主协商解决、索赔、起诉等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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