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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临时公约(样式二)

  第十一条 维护小区公共秩序,执行诸如装修、外来人员等公众管理制度。

  第十二条 积极创造条件,提供个性化服务。

  第十三条 与物业相关的工程图纸、住户档案等资料管理。

  第十四条 按规定向房屋业主、使用人和其他应交费用人收取有关管理费。收取的管理费单列项目,专款专用。年度费用收支情况张榜公布,接受有关部门和交费人监督。对逾期不交的管理费者,可发催款通知,对拒交或无理不交者,可诉诸法律。

三、业主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第十五条 业主拥有对其名下物业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不受他人非法干涉。

  第十六条 业主在使用、经营、转让所拥有物业时,应当遵守物业管理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第十七条 业主可与其他业主共同使用楼宇和住宅区的公用部位,共用设施(包括楼梯、走廊通道、电梯、消防、供水排水系统等)。

  第十八条 业主对物业公司的各项管理活动,拥有监督和建议权。

  第十九条 业主对业主委员会委员的选举,拥有法律规定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第二十条 由业主委员会或业主大会的决议、规定。

  第二十一条 委托物业公司管理该小区并遵守物业公司根据政府有关政策制定的各项具体规章制度。

  第二十二条 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应积极配合物业管理的各项管理工作。

  第二十三条 物业损坏已经或可能妨碍、危害公共利益或第三人利益,或有碍外观统一、市容观瞻,按规定应由业主单独或联合维修、养护的,业主应及时进行维修养护;拒不进行维修养护的,由物业公司报请区级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后代为维修,其费用由当事业主承担并按规定分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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