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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香港住宅物业用的地产代理协议


  业主确认他已 -

  (a) 阅读并明白本协议的条款;及

  (b) □(8)收取本协议第5条规定提供的出租资料表格。
  □(8)同意于业主与一名租客订立具约束力的租契之前收取出租资料表格。

  11. 附表

 
 本协议的附表构成本协议的一部分。

  12. 额外条款[注意﹕这些额外条款不得与本协议的其它条款有所抵触,亦不得限制本协议的其它条款。]:

  业主的签署﹕      为代理及代代理签署的地产代理/营业员的签署﹕
  香港身分证号码﹕(如适用的话)  签署人的姓名或名称及牌照号码﹕
  如业主是一间公司,请述明﹕
  签署人的姓名或名称﹕       签署人的职位﹕     代理的营业详情说明书号码﹕
  业主的商业登记证号码﹕
  地址﹕               地址﹕
  电话号码﹕            电话号码﹕
  传真号码﹕            传真号码﹕
  日期﹕              日期﹕

  [注意﹕在本协议签署后,必须立即给予业主一份经签署的本协议的正本或副本。]

  附表1
  代理的责任

  代理须 -
  (a) 代业主推销物业;
  (b) 为业主取得关于物业的资料;
  (c) 安排租客视察物业;
  (d) 进行商议,并向业主提交所有关于物业的要约;及
  (e) 协助业主与租客订立具约束力的租契。

  附表2
  业主须支付的佣金

  1. 除本附表第2条另有规定外,如业主在有效期内经由代理与租客就物业订立具约束力的租契,则业主须于:
  □(8)签署租契时,
  □(8)租契指明的租赁期开始时,
  向代理支付一笔数额$/成交租金的 %(1)作为代理的佣金。

  2. 除本附表第3条另有规定外,如非因业主犯错而令该具约束力的租契未能如期起租,则业主没有责任向代理支付任何佣金。在此情况下,如业主已支付佣金,则代理须在切实可行的范围内尽快(但无论如何不得迟于由起租日期起计的5个工作日)将佣金连同利息/不连同利息(1)退还予业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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