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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寓别墅租赁服务合同

  5.2 电话费按实际费用由乙方承担;

  5.3 房屋的水、电、天然气消耗按每月查表实数由乙方交付;

  5.4 排污费、收视费、车位费按有关规定由乙方支付。

  六、出租人的责任:

  6.1 甲方须按时将出租房屋及其设施以良好状态交乙方使用;

  6.2 租赁期内甲方不得收回出租房屋(除非本合同另有规定);

  6.3 在乙方遵守本合同的条款及交付租金的前提下,乙方有权于租赁期内拒绝甲方或其他人骚扰而安静享用出租房屋。

  6.4 房屋基本设施和结构(不包括家私和器具)损坏时,甲方有修缮的责任并承担有关的费用,并对其作定期修缮。

  6.5 甲方谨在此声明及保证甲方为出租房屋的合法拥有人并有合法地位出租此房屋于乙方。

  七、承租人的责任:

  7.1 乙方应按合同的规定,按时支付租金,保证金及其他各项应付费用。

  7.2 乙方须经甲方事先同意,方可在承租用房内进行装修及添置设备,租赁期满必须恢复原状(正常损耗除外),并承担其费用,经甲方验收认可后归还甲方。

  7.3 乙方应按本合同的规定合法使用租赁房屋,不得擅自改变使用性质,不应存放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下所禁止的危险物品,如因此发生损害,乙方应承担全部责任。

  八、违约处理:

  8.1 自签约之日起,甲乙双方均不得借故解除合同,但因乙方因特殊情况要求退租必须提前三十天通知甲方并支付一个月房租,做为补偿,甲方应退还乙方未满期约租金及押金;如甲方确需收回房屋自用,必须提前三十天通知乙方并向乙方支付一个月的租金做为补偿金。

  8.2 乙方过期交付租金除及时如数补齐外,还应向甲方支付所欠租金总额的5%为滞纳金。

  8.3 租赁期满同日,乙方应将房屋内家具、物品搬迁清楚,不得借故存留,如逾期不搬视为乙方抛弃其所有权,甲方可自由处理。

  8.4 乙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甲方有权终止本合同,收回出租房屋,并且保险金不予退还:

  A.未得甲方同意将承租的房屋擅自拆改结构或改变用途;

  B.无故拖欠租金超过三十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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