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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运进口货物转运委托合同

  (1)天灾,包括自然灾害,例如但不限于雷电、台风、地震、洪水等,以及意外事故,例如但不限于火灾、爆炸、由于偶然因素造成的运输工具的碰撞等;
  (2)战争或者武装冲突;
  (3)抢劫、盗窃等人为因素造成的货物灭失或者损坏;
  (4)政府或者主管部门的行为、检疫限制或者司法扣押;
  (5)罢工、停工或者乙方雇佣的工人劳动受到限制;
  (6)甲方的过失造成的货物灭失或者损坏;
  (7)货物的自然特性或者固有缺陷;
  (8)货物包装不良或者标志欠缺、不清;
  (9)非由于乙方或者乙方的受雇人、代理人的过失造成的其他原因导致的货物灭失或者损坏,对于第6款免除责任以外的原因,乙方不负举证责任。
  11.乙方接受甲方委托后要迅速办理各项委托事宜。乙方应及时向甲方提供运输信息,及时传递应返回的运输单证。乙方对于其过失而导致甲方遭受的直接损失和发生的费用承担责任。以上损失不包括货物因延迟等原因造成的经济损失。在任何情况下,乙方的赔偿责任都不应超出每件元人民币或每公斤元人民币的责任限额,两者以较低的限额为准。
  12.凡保险责任只到卸货港口(库、场)或者集装箱拆箱后的货物,乙方为维护甲方的利益可代为办理加保手续,其费用由甲方承担。如甲方不同意在港口办理保险,则应在合同中注明或者在货物抵港前书面通知乙方。
  13.双方可以约定代理费用的支付方式,或港口费用实报实销加上代理费用;或采用统一代运包干费率。
  代理费率:
  (1)散货
  (2)集装箱:标准箱非标准箱
  (3)大件咨询费
  (4)每件提单起码费用
  (5)保险费
  (6)其他费用
  14.不属于代理人代垫费用范围的海关关税、检验费、国内运输保险费、运费等费用一律向委托人实报实销。
  15.为了甲方利益,无须经甲方特别授权乙方可以代为支付运费、关税等费用。甲方应在收到乙方帐单之日起7天内向乙方支付上述费用。逾期不付,按每日万分之五支付违约金。同时乙方保留通过留置货物或滞留单据来获得相关补偿的权利。
  16.甲方在船抵港前将代运预算费用汇入乙方帐户,多退少补。
  17.合同双方可以依据《合同法》的有关规定解除合同。
  18.本合同项下发生的任何纠纷或者争议,应提交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都有约束力。
  本合同的订立、效力、解释、履行、争议的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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