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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供用热合同

  (3)乙方接到甲方关于对采暖设备充水的通知后,没有在
  “通知”设定的时间段于采暖地点等候、并配合甲方工作,为己方或邻里造成损失的,由乙方承担责任。
  (4)乙方违反合同擅自进行施工用热,或者擅自改装采暖
  设备,造成“跑水”,给甲方造成损失的,甲方有权立即停止供热,乙方应当赔偿甲方因此而受到的损失。擅自施工用热的,损失额按照擅自进行施工用热的建筑物面积和实际采暖天数热费的2倍计算;擅自改装采暖设备、给甲方造成损失的,应该按照甲方实际损失的双倍进行赔偿。擅自进行施工用热的开始时间难以确定的,按照当年开始供热时间为准,向甲方交付双倍热费。

11. 合同生效、期限


  11.1 合同生效:本合同由甲方加盖合同专用章或者法人章、由乙方(房屋所有人或者共有人、或者合法承租人)签字后生效。

  11.2 合同履行期限为年,从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期满后,经双方协商,可以续签合同。

12. 其他


  12.1 本合同未尽事宜,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2.2 其他约定:
  。

  12.3 本合同一式份,双方各份,并由甲方报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一份。

13. 争议的解决方式

  因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双方协商解决。也可通过市供热行政管理部门调解解决。协商或者调解不成可作如下选择(在选择项下打√,选择仲裁的应当填写仲裁委的城市名称,如青岛 )
  (一)提交      仲裁委员会仲裁(   )
  (二)向 人 民 法 院 起 诉。    (   )

  供热人            用热人
  (盖章):          (盖章):
  住所:             住所:
  法定代表人           房屋所有人
  (签字):           (签字):
  委托代理人           身份证号码:
  (签字):           (营业执照注册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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