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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供用热合同

  送达是指合同双方当事人相互传递通知时所采用的方式。本合同约定的送达方式是:直接送达(  )、邮寄送达( )、电子邮件送达( )、电话送达( )、手机短信息送达( )、送达至小区物业( )、送达至居民委员会( )、在小区住宅单元门张贴公告方式送达( )、新闻媒体公告送达( )。(在所选送达方式后的括号内打√)

  9.3 存档和备案
  本合同的存档和备案是指,合同双方当事人接收对方的通知、书面信函等的文件时(含录音磁带、影音磁盘等),进行保存、归档的行为,以便作为解决争议和纠纷的证据。

10. 违约责任和免责条款


  10.1 甲方的违约责任
  (1)甲方未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向乙方供热,或者采暖期内因故未供热的,甲方除按照实际未供天数全额向乙方退还热费外,还应当向乙方支付每日万分之四的违约金。
  (2)乙方采暖设备出现漏水、压力不足等影响供暖的情况,并告知甲方维修,甲方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内没有及时到达现场,造成乙方损失的,甲方应当按照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依法赔付乙方实际损失的双倍。
  免责条款: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供热质量达不到规定的标准的,甲方免责。
  (1)乙方擅自改变室内供热设施的;
  (2)因停水、停电造成供热中断的(甲方须有证据证明并行使告知义务);
  (3)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造成停止供热,使乙方受到损失的,供热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应退还未供热时间的采暖费。(注:本合同所说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不可抗力的情形出现后,甲方应当及时通知乙方,并积极采取措施避免损失扩大。甲方没有行使通知义务、没有采取措施减少损失、没有证据证明不可抗力出现的,不得免除责任。)

  10.2 乙方的违约责任
  (1)乙方违反合同约定逾期交付采暖费的,应当按照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利息支付滞纳金。逾期一个月仍不交采暖费和滞纳金的,供热方有权限热或者停止供热。
  本合同所指逾期:甲方实际供热日为起始日。
  (2)乙方违反合同约定,应当向甲方支付每日万分之四的
  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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