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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供用热合同

  4.1 供热质量的初测人为甲方,乙方对甲方的初测不满意或者双方有争议的,任何一方均可以委托法定计量机构对供热温度进行测定。

  4.2 实际供热温度:室内门窗关闭足2小时,将计量器具至于被测房间中央距地面1米处,计量器具的稳定读数为实际供热温度。

  4.3 检测委托与签收手续
  受理乙方投诉后,甲方派出的检测服务人员到达现场时,应当向乙方出示授权委托书和检测服务单,投诉事项处理完毕,甲乙双方共同在服务单上签字确认。以上两种文书一式两份,各自存档。

  4.4 检测仪表、器具是否合格的双方确认
  甲方受理乙方投诉而用于处理投诉事件的检测仪表、器具等必须是符合国家标准的合格产品,并持有法定检测机构出具的有效期限内的合格确认书。甲方到达现场时应当将合格确认书交付乙方书面(签字)确认。

5. 供热价格及结算方式


  5.1 供热价格:甲方根据乙方的用热类别和用热性质,按照青岛市物价部门批准的价格收取热费。
  合同有效期内,遇价格调整时,按照青岛市物价部门调价文件规定执行。

  5.2 供热费用结算方式:乙方应在当年11月1日前按规定将热费一次性全额付给甲方。

6. 甲乙双方设施维护管理


  6.1 设施维护管理责任:根据《青岛市城市供热条例》的规定:从热源(厂、站)起,至单位用户规划红线、至居民用户楼前阀门井阀门出口止的供热设施由甲方负责管理、维护。单位用户规划红线以内的供热设施,由单位用户负责管理、维护;居民用户楼前阀门井阀门出口至室内的供热设施,由乙方委托甲方管理、维护。

  6.2 甲乙双方对各自的供热设施的维护管理负责。本合同生效后,甲方接到乙方对本合同内所委托甲方管理、维护的供热设施进行维修的请求后,应及时对供热设施进行维修。

  6.3 甲方受乙方委托,对乙方室内供热设施维修时,有关维修费用(不含散热器更新费用)从乙方缴付的室内设施维修费中支付;对乙方楼前阀门井阀门出口至居室之间楼道内的共用供热设施维修时,所需费用由用户按照有关规定承担。

7.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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