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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供用热合同


B、用热体为企事业单位办公、经营场所的填写此表:

  ┌────────────────────┬────────────────────┐
  │用热建筑面积(M2)           │                    │
  ├────────────────────┼────────────────────┤
  │收费文件及价格             │                    │
  ├────────────────────┼────────────────────┤
  │应交热费                │                    │
  ├────────────────────┼────────────────────┤
  │质量标准                │                    │
  └────────────────────┴────────────────────┘

2. 用热计费面积的确认


  2.1 用热计费面积的确认按青岛市物价部门下发的文件执行。

  2.2 用热计费面积以该房屋的房产证面积为准。甲乙双方对计费总面积发生争议时,可以委托法定的测量机构对房屋进行测量,费用由责任方承担。

3. 供热期限及质量


  3.1 供热期限:甲方在市政府规定的供热期限内为乙方供热。采暖期为每年的11月16日至次年4月5日止。
  甲乙双方约定的特殊供热期限为
  。

  3.2 供热质量及服务。甲方保证除不可抗力的情形外,在3.1款规定的供热期限内向乙方提供充足、不间断、达标、安全、稳定的热能产品:
  (1)甲方向乙方提供的热能产品质量为乙方室内温度18℃±2℃ 、但不低于16℃,厨房不低于10℃。
  (2)甲方设立投诉受理机构,告知乙方投诉服务电话,安排人员24小时值守。
  (3)甲方接乙方供热设施漏水的投诉,必须在接到投诉后1小时内到达现场抢修。
  (4)甲方对乙方有关供热质量的投诉,在采暖期开始后的10日内须5小时内到达现场处理,在采暖期其他时间须2小时内到达现场处理。

4. 供热质量的检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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