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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外来人口房屋租赁合同

  (四) 要爱护和正常使用房屋及其设备,发现房屋及其设备自然损坏,应及时通知甲并积极配合甲方检查和维修。因乙方责任造成甲方或第三人的人身、财产遭受损害的,乙方负责赔偿。
  (五)租赁期届满或解除合同之日应交还承租房屋和设备给甲方,如需继续承租房屋,应提前三十日与甲方协商,双方另签订合同。
  (六)乙方另有房屋居住,甲方提出退房的,乙方应交还承租房屋给甲方。

  六、违约责任:
  (一)任何一方未能履行本合同规定的条款或违反国家、本市有关房屋租赁管理规定的、另一方有权提前解除合同,由此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
  (二)乙方逾期交付租金,应付违约金。
  (三)租赁期内,一方未征得另一方同意而单方面解除合同,另一方除有权要求赔偿损失外,还有权收取违约金。

  七、违约金、赔偿金应在确定日期内付清。

  八、如因不可抗力的原因,造成租赁合同无法履行时,双方互免承担责任。

  九、租赁期内因房屋拆迁,双方应共同遵守《北京市实施〈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细则》,不遵守而造成损失的由责任方承担。

  十、本合同履行中发生争议,双方应采取协商办法解决,协商不成时,可向人民法院或仲裁机关起诉。

  十一、房屋在租赁期内,应按规定向税务机关交纳税费。

  十二、本合同未尽事项,甲乙双方可另行议定。

  十三、本合同经双方签章后,须到房屋土地管理机关登记备案。

  十四、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执一份;一份送房屋土地管理机关备案。

  十五、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
  委托代理人(签章):                   委托代理人(签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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