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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商品房营销代理合同


  5、派出专人配合销售,负责审定售房合同、收款,办理售房合同登记、银行按揭与房屋产权、国土等手续,落实购房人的合理要求等工作;
  6、提供《重庆市商品房(买卖)合同》范本;

  7、对委托销售面积内的房屋进行抵押、典当、按揭、抵债、拆迁还房、司法冻结、行政限制和自售的情况必须书面告知乙方;并保证提供的房源产权合法、有效;

  8、提供装修好的售房部、配备售楼电话、必要的办公用品和购房直通车,承担售房部房租、水、电、电话等办公易耗品及车辆使用等费用;
  9、可以定期检查、督导乙方工作。并指派专人负责房屋买卖合同的签章;
  10、作好本合同的保密工作,防止对销售造成不利影响;
  11、负责按时支付乙方佣金及策划费;
  12、约定承担的其它费用:

  第五条 乙方权利与义务
  1、乙方必须提供营业执照和房地产中介服务资质证书复印件;
  2、本合同签署后    天内向甲方提交市场调查报告、营销策划案及营销实施计划给甲方审定,在甲方基本具备销售条件后,经甲方同意,在   天内展开销售实际运作;

  3、切实完成向甲方承诺的销售计划(详见附件五),严格执行销售价格及付款方式(详见附件六付款方式)。特殊情况须经甲方书面同意;
  4、不得以甲方的名义进行本合同约定之外的业务;
  5、不得超出甲方认可的宣传资料范围进行宣传和推广;

  6、未经甲方同意,不得代收任何售房款项,如遇特殊情况乙方代收客户房款,需在24小时内交付甲方,其它约定除外;
  7、根据销售需要及市场需求,在双方确定的销售底价基础上,溢价或涨价的幅度应报甲方书面批准后方可执行;
  8、协助甲方与购房人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本合同约定销售范围内的房屋,所有销售均视为乙方完成;
  9、乙方有权拒绝任何形式的虚假按揭融资;
  10、乙方应当为甲方保守相关商业机密;
  11、乙方在经营活动中,应当自觉维护和提升甲方企业形象;
  12、约定承担的其它费用:

  第六条 
  本项目广告宣传和活动推广费用(包括报刊、电视广告、印制宣传材料、售楼书、制作沙盘、展销会等),由甲方根据推广计划按以下项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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