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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2003版)


BF--2003--0203


北京市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
(2003版)

  发包方(甲方):

  承包方(乙方):

合 同 编 号: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监制
二00四年三月修订


  使用说明

  1、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工程适用此合同文本。此版合同文本适用期至新版合同文本发布时止。
  2、工程承包方(乙方),应当具备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
  3、甲、乙双方当事人直接签订此合同的,应当一式两份,合同双方各执一份;凡在本市各市场内签订此合同的,应当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及市场主办单位各执一份)。
  4、开工:双方通过设计方案、首期工程款到位、工程技术交底等前期工作完成后,材料、施工人员到达施工现场开始运作视为开工。
  5、竣工:合同约定的工程内容(含室内空气质量检测)全部完成,经承包方、监理单位、发包方验收合格视为竣工。
  6、验收合格:承包方、监理单位、发包方在《工程竣工验收单》上签字盖章或虽未办理验收手续但发包方已入住使用的,均视为验收合格。
  7、工期顺延:是指非因乙方的责任导致工程进度受到影响后,工程期限予以相应延展。在工期顺延的情况下,乙方不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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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粘贴印花税票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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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协议条款

  发包方(以下简称甲方):
  委托代理人(姓名):         民族:
  住所:                身份证号:
  联系电话:              手机号:

  承包方(以下简称乙方):
  营业执照号:
  住所: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委托代理人:             联系电话:
  建筑资质等级证书号:
  本工程设计人:            联系电话:
  施工队负责人:            联系电话: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家庭居室装饰装修的特点,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乙方承包甲方的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工程(以下简称工程)的有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第 [1] [2] [3] [4] [5] [6] [7] [8] 页 共[9]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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