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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事务所合伙所合伙协议(样式二)

律师事务所合伙所合伙协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之有关规定,本着平等合作的原则,我们(协议签字人)经过充分协商,决定创办合伙制律师事务所,谨于××××年×月×日在订立本合伙协议。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名称
  本事务所名称为:××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事务所”)。

  第二条 住所
  事务所总部设在:
  事务所可以在其他国家和中国其他地区设立分支机构。

  第三务 宗旨
  事务所的宗旨为:谒诚为委托人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并努力使之成为世界第一流的律师事务所。

  第四条 性质
  事务所为个人合伙制。

  第五条 合伙人
  事务所合伙人分为无限责任合伙人和有限责任合伙人(以下“合伙人”称谓含有限责任合伙人和无限责任合伙人)。
  无限责任合伙人对外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并对其投资形成的事务所财产共同所有。
  有限责任合伙人按合伙人会议的决定对事务所出资,对外仅按其出资份额承担有限责任。

  第六条 事务所接受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的监督和指导。
  

第二章 入伙、退伙



  第七条 入伙
  承认并愿遵守事务所合伙协议及合伙人会议决议者均可申请入伙。
  申请入伙者应向合伙人会议提出书面申请,并由两名无限责任合伙人书面推荐,经合伙人有效表决后通过,其享受合伙人资格的起始日期,由合伙人会议决定。

  第八条 退伙 
  1、合伙人有权退伙,退伙需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其他合伙人;
  2、无限责任合伙人无故不参加事务所合伙人大会三次以上者,视为自动放弃合伙资格;
  3、合伙人因违反国家法律、律师职业道德、事务所有关规章制度、合伙人会议决议、玩忽职守给事务所造成重大名誉或经济损失的,经合伙人会议决定,可中止或免除其合伙人资格,该合伙人对其给事务所造成的损失应进行赔偿;
  4、合伙人退伙后,应根据退伙时事务所财产状况进行结算并于退伙后12个月内分割其合伙财产,包括该合伙人的投资及合伙期间积累的财产、无限责任合伙人退伙时对于其在合伙期间事务所的全部债务负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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