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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店委托管理合同

  第十六条 基本管理费每月支付一次,其计算方法是按当月总收入乘以上费率,于次月15日前汇入管理公司指定的账户。

  第十七条 管理公司同意在酒店试营业期不收效益管理费。酒店正式开业后始收效益管理费。

第五章 双方的责任


  第十八条 委托方董事会的责任:
  1、及时办妥酒店经营所必须的全部营业许可证和营业执照;
  2、提供酒店经营所必须的定额流动资金。定额流动资金须在酒店对外试营业前15天提供,流动资金定额由双方在试营业前核定;
  3、按时审批酒店年度经营方案、年度财务预算与决算;
  4、审查批准酒店扩建、改建计划;
  5、协调好基建与经营存在的各种事宜,安排落实宾馆经营必需的水、电、气等基础设施,保证消防安全设施的齐备,因设施未齐全、设备未完备以及因证照不齐等原因而引发的行政罚款费用不进入酒店费用。
  6、委托方须协调好当地政府的相应关系,当地政府超出标准之外的收费由委托方承担。
  7、其他必须由委托方决定的有关事宜。

  第十九条 管理公司责任
  1、通过各种途径,努力提高酒店客房的出租率,增加经济效益;
  2、选派合格人选到酒店任职;
  3、按时提交酒店年度经营方案和财务预算与决算;
  4、不断引进先进适用的经营方法和管理经验,使酒店的管理不低于国内同类酒店的管理水平,并尽快培养当地干部和员工,进入酒店管理各级领导层;
  5、负责编制和健全酒店的各项规章制度;
  6、利用集团优势,在管理公司所属酒店内安排酒店员工的培训和实践;
  7、其他必须由管理公司办理的一切有关事宜。

第六章 酒店维护与保养


  第二十条 酒店从正式开业日起每年留有一定数额的更新基金,用作酒店设备的更新、添置等。每年更新基金的额度计算标准为:
  第一年至第三年,不少于总收入的百分之二;
  第四年起,不少于总收入的百分之五;
  更新基金可以一年一次提用,也可以分月提用。
  更新添置项目所需资金在经营成本列支。

  第二十一条 管理公司认为需要时,有权根据实际情况用更新基金更换、添置酒店的设备、陈设和家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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