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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建工程施工监理服务协议书条件

  (e)提供如下权力:允许监理工程师因服务目的和他的职员因个人使用将外币汇入;
  允许将履行服务中所赚外币汇出;
  (f)提供与其它组织相联系的渠道,以便监理工程师收集他要获取的信息。
  1O 设备和设施
  业主应为服务之目的,免费向监理工程师提供附件B中所规定的设备和设施。

  11 业主的职员
  在与监理工程师协商后,业主应按照附件B的规定,自费从其雇员中为监理工程师挑选和提供职员。凡涉及到服务时,此类职员只应从监理工程师处接受指示。

  12 其他人员的服务
  业主应按照附件B的说明,自费安排其他人员提供服务。监理工程师应与此类服务的提供者合作,但不对此类人员或他们的行为负责。

职员

  13 职员的提供
  由监理工程师派往项目所在国工作的职员应接受体格检查并应能适应他们的工作,同时他们的资格应得到业主的认可。
  业主按照第11条提供的职员应得到监理工程师的认可。
  如果业主未能提供他应负责提供的业主的职员或其他人员的服务而双方均认为此类提供对于圆满地履行服务是必须时,监理工程师可安排此类提供,以作为附加的服务。

  14 代表
  为了本协议书的管理,每一方应指定一位高级职员或个人作为其代表。
  如果业主要求的话,监理工程师应指定一人与项目所在国内的业主代表建立联络关系。

  15 职员的更换
  如果有必要更换任何人员,则负责任命的一方应立即安排,代之以一位具有同等能力的人员。
  此类更换的费用应由负责任命的一方承担,除非此类更换是由另一方提出的。
  (a)此要求应以书面形式提出且申述更换理由,并且
  (b)如果渎职或不能圆满地执行任务不能作为理由成立的话,则提出要求的一方应承担更换费用。

责任和保险

  16 双方之间的责任
  16.1 监理工程师的责任
  如果确认监理工程师违反了第5条第(a)段,则他应仅对由本协议书引起的或与之有关的事宜负责向业主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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