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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市场场地租赁保证金合同(试行)

  第六条 乙方保证金的补足
  在租赁期限内使用乙方保证金的,乙方应在使用后▁▁▁日内将保证金补足,补足方式同本合同第三条的约定。

  第七条 乙方保证金的返还
  《租赁合同》终止后▁▁日内,如甲方确认乙方无本合同第四条约定之情况的,保证金及利息应全额返还乙方。

  第八条 乙方逾期▁▁▁日未支付保证金或补足保证金的,甲方有权解除《租赁合同》。

  第九条 甲方保证金支付方式
  甲方在市场内收取租户保证金的,应采取市场整体一次性支付的方式支付对应保证金,数额为市场当年租金总额的▁▁▁%( - %),以作为履行合同的担保。
  甲方保证金应于每年▁▁▁月▁▁▁日前向第三方支付,甲方保证金使用后,应于▁▁▁日内补足。新设立的市场应于开业后  个月内向第三方支付保证金。

  第十条 甲方保证金应用于以下情况:
  1、甲方因自身原因擅自解除合同的,应支付给乙方与乙方交纳的保证金及利息等额的保证金。
  2、▁▁▁▁▁▁▁▁▁▁▁▁▁▁▁▁▁▁▁▁▁▁▁▁▁▁▁▁▁▁▁▁▁▁▁▁▁▁▁▁▁▁▁▁▁▁▁▁▁▁▁▁▁▁▁▁▁▁▁▁▁▁▁▁▁。

  第十一条 第三方的权利义务
  1、妥善保管甲、乙双方支付的保证金,保证金应存入指定银行的指定帐户,不得转存、隐匿。
  2、确认保证金按照本合同约定的事由支取,不得挪作他用。
  3、收取保证金应开具合法、规范的收款凭据。

  第十二条 争议解决方式
  本合同项下发生的争议,三方协商解决或申请有关部门调解解决,协商或调解解决不成的,按下列第▁▁▁种方式解决(只能选择一种):
  1、提交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三条 其他约定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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