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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经销合同(样式二)

  (2)如果乙方违反其在本合同中所作的陈述、保证或其他义务,而使甲方遭受损失,则甲方有权要求乙方予以赔偿。 

  第十一条 保密 
  一方对因本经销合同而获知的另一方的商业机密负有保密义务,不得向有关其他第三方泄露,但中国现行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或经另一方书面同意的除外。 

  第十二条 补充与变更  
  本合同可根据各方意见进行书面修改或补充,由此形成的补充协议,与合同具有相同法律效力。 

  第十三条 合同附件
  13.1 本合同附件包括但不限于: 
  13.1.1 各方签署的与履行本合同有关的修改、补充、变更协议;
  13.1.2 各方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及相关的各种法律文件; 
  13.2 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附件的有关规定,应按照本合同的违约责任条款承担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 不可抗力
  任何一方因有不可抗力致使全部或部分不能履行本合同或迟延履行本合同,应自不可抗力事件发生之日起三日内,将事件情况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并自事件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另一方提交导致其全部或部分不能履行或迟延履行的证明。

  第十五条 争议的解决 
  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
  本合同各方当事人对本合同有关条款的解释或履行发生争议时,应通过友好协商的方式予以解决,如果经协商未达成书面协议,则任何一方当事人均有权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提交     仲裁委员会仲裁。

  第十六条 权利的保留
  任何一方没有行使其权利或没有就对方的违约行为采取任何行动,不应被视为对权利的放弃或对追究违约责任的放弃。任何一方放弃针对对方的任何权利或放弃追究对方的任何责任,不应视为放弃对对方任何其他权利或任何其他责任的追究。所有放弃应书面做出。

  第十七条 后继立法  
  除法律本身有明确规定外,后继立法(本合同生效后的立法)或法律变更对本合同不应构成影响。各方应根据后继立法或法律变更,经协商一致对本合同进行修改或补充,但应采取书面形式。 

  第十八条 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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