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国家助学贷款合同

  借款期限不超过一年的(含一年),甲方则在借款到期时一次性偿还借款本息。
  (二)甲方委托银行自动从甲方在    银行开立的储蓄(卡)账户  中扣除每月本息额,因该账户存款余额不足等甲方原因导致乙方在还款日未受足额清偿的,未受清偿的贷款视为逾期贷款。
  如甲方提供的个人账户出现挂失,冻结等情况而造成无法扣收本息的,甲方须及时向乙方提供新的还款账户用于扣收贷款本息。
  (三)甲方全部提前归还贷款本息,需经所在学校批准,并提前15天书面通知乙方并经乙方同意。乙方按合同约定的利率已计收的利息,不随还款期限、国家法定利率的变化而调整。

  第七条 合同的变更与解除
  (一)本合同生效后,甲乙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和解除本合同。
  (二)当乙方认为申请人的信用状况发生变化,足以影响其偿还贷款时,可以要求申请人提供相应担保,如不能提供,乙方可以提前收回贷款。

  第八条 甲乙双方的其他权利义务
  (一)甲方应按本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贷款,不得将贷款挪作它用,甲方无条件接受乙方对贷款使用情况进行检查。
  (二)甲方应对向乙方提供的借款有关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三)甲方自愿接受乙方对其收入情况进行检查。
  (四)乙方须按合同约定及时足额发放贷款。
  (五)乙方可以定期在学校或其他媒体上公布借款人违约情况。

  第九条 违约责任
  (一)甲方未按本合同第六条约定的还款计划偿还借款的,乙方按逾期金额和天数以日利率万分之   计收利息。
  (二)甲方未按本合同约定用途使用贷款,乙方对挪用部分的贷款按挪用天数以万分之   计收利息。
  (三)在合同有效期内甲方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乙方有权停止向甲方发放贷款、提前收回已发放贷款的本息并提前解除本合同:
  1.本合同生效后,甲方未按本合同约定用途使用贷款的;
  2.甲方向乙方提供虚假借款资料的;
  3.甲方拒绝按受乙方对其行为表现及收入情况进行检查的;
  4.借款人连续三个月不履行还款义务或有其他缺乏偿债诚意的行为;
  5.甲方在合同有效期内被宣告失踪、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由借款人的合法继承人继续履行还款义务;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