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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助学贷款合同

国家助学贷款合同


  借款人(以下称甲方):      
  贷款人(以下称乙方):      

  甲方为解决完成学业所需资金,经甲方所在学校批准,向乙方申请国家助学贷款,乙方经审查同意发放贷款。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和《 分行国家助学贷款管理办法》,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执行。

  第一条 借款用途借款用于           。
  第二条 借款金额          其中:学费每年   元;     生活费每月  元。

  第三条 借款期限
  本合同约定借款期限为  年  月,自乙方将借款划入本合同规定账户之日起计算,即(或)从       至       。

  第四条 借款支用
  (一)双方约定在本合同生效后    个工作日内办理第一笔贷款支用。
  (二)以后各笔贷款,甲方委托乙方按下列时间划入甲方指定账户
  1.用于支付学杂费的贷款于每年  月  日(遇法定节假日提前至节假日的前一天)划入甲方指定账户;
  2.用于支付生活费的贷款于每  月  日(遇节假日提前)划入甲方指定账户,二、八月份除外。
  (三)甲方同意乙方将贷款划入下述账户
  账户名称_________________,账号__________________
  如甲方提供的账户因挂失、销户等原因无法入账时,甲方应及时提供新的账户。
  (四)甲方停止支用贷款时,需经所在学校批准,并提前15天书面通知乙方,并经乙方同意。

  第五条 借款利率
  (一)双方约定月利率为 ;
  (二)借款期内遇国家法定利率调整时,实行一年一定,每年年初按中国人民银行确定的相应档次的利率确定借款利率;但借款期限不超过一年的(含一年),执行本合同利率,不受国家法定利率的调整而影响。

  第六条 还本付息
  (一)借款期限在一年以上的,甲方在读期间,即  年  月至  年  月按月归还借款利息;自甲方毕业次月起至贷款合同到期日止,即   年   月至   年  月甲方按月等额还本付息法归还借款本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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