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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借款合同(样式四)

  “美元(US$)”指美利坚合众国的法定货币;
  “违约事件”指本借款合同16.1款中规定的任何一个事件或事实;
  “借款额度”指本借款合同2.1款中规定的可以由借款人提取的和/或已经提取的借款金额,包括“借款额度甲部分”、“借款额度乙部分”和“借款额度丙部分”;
  “最终机械竣工日”指自“承包合同”生效之日起26个月的最后一天;“法国法郎”指法兰西共和国的法定货币;
  “利息存款账户”指专门用于支付“本项目”建设期内银行利息和费用的美元账户;“付息日”指每一个“利息期”的最后一天;
  “利息期”指自首次提款日至本借款合同项下全部本金、利息和一切费用全部偿清日止,每六个月为一期;
  “合营协议”指于   年 月 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由
  (1)             公司
  (2)             公司和
  (3)             公司
  三方签订的合资经营中国          有限公司的协议;
  “抵押”指抵押、质押或其他任何形式的担保安排;
  “净现金收入”指借款人用于偿还本借款的现金收入,其计算方法见本借款合同6.2款的规定;
  “提款通知书”指借款人按照附件1格式,向贷款人出具的通知书;
  “人”指自然人、法人、合伙人及其类似的组织;
  “初步交付日”指自“最终机械竣工日”起四个月的最后一天;
  “本项目”指由借款人所有的、在中国                地建设的           工厂;
  “保管账户”指借款人为偿还本借款而在贷款人处开立的外汇和人民币账户;
  “测量师”指借款人指派的、其资格证明为贷款人满意的、负责向贷款人报告工程进程、质量、预算和决算的项目工程师;
  “借款额度甲部分”指根据协议提供的货款部分,为     法朗;
  “借款额度乙部分”指出口信贷部分,为     法郎;
  “借款额度丙部分”指 银行提供的外汇贷款部分,为      美元。

  第2条 借款额度及用途
  2.1 根据本借款合同,贷款人向借款人提供总金额不超过    法郎和    美元的外汇借款金额。
  2.2 本借款只限用于“建设费用”。

  第3条 借款期限及有效提款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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