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外销商品房预售合同

  1.因签署和执有该合同之正本而发生的印花税,由甲、乙双方各自交纳;
  2.因房产买卖而发生的契税由乙方交纳;
  3.因房产交易而发生的交易手续费,由甲、乙双方各交纳一半;
  4.因乙方取得房屋产权和相关土地使用权而发生之登记费、工本费等费用,由乙方交纳;
  5.因房产买卖而发生的律师费、公证费等法律服务费用由乙方承担;
  6.其他应交纳而未在此列明之税费,由甲、乙双方按国家之相关规定办理;
  7.因乙方转让其预购的房屋而发生的一切费用由乙方与转受让人依政策有关规定予以承担;
  8.因国家开征及/或收取新的税费而发生的税金或费用,按国家之相关规定办理。

  第十一条 如乙方转让其预购的房屋,应在其与转受让人在该合同上背书并办理预售合同转让登记后十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甲方。

  第十二条 乙方及转受让人在该合同上背书并经办理预售转让登记后,乙方在该合同及本补充协议中的全部权利义务由转受让人享有和承担。乙方在转让前所应承担而未承担的违  约责任,转让后由转受让人向甲方承担。若乙方及转受让人未能按规定办理预售合同转让登记,则视为该转让无效,乙方应继续履行该合同及本补充协议。

  第十三条 乙方取得该房屋产权后如将房屋转让、赠与、抵押或出租,乙方需保证乙方的受让人、赠与人、抵押权人或承租人将书面无条件接受上述管理公约、规则及管理公司制定的住户守则等文件的约束。否则,甲方及/或物业区内之其他房屋所有权人,因此而遭受的任何损失,概由乙方负责。该房屋的受让人、赠与人、抵押权人或承租人已经书面接受上述公约、规则、住户守则等文件的约束后,乙方不再承担有关责任。

  第十四条 对于该合同第十三条及第十五条所述有关预售预购登记及买卖过户手续、领取房屋所有权证件手续,乙方可以集中委托甲方指定的代理机构办理。由此引起的相关费用全部由乙方承担。

  第十五条 本补充协议及其附件均是该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由甲、乙双方在订立该合同之时同时签署,与该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并在经甲、乙双方办理完预售、预购登记之日起生效。经双方共同申请,由公证处对该合同及本补充协议进行公证。

  第十六条 该合同、本补充协议及附件均用中文书写,任何译本只作参考;其他文字文本及条款或意思表示与中文不一致者,均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 [1] [2] [3] [4] [5] [6] [7] 页 共[8]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