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远期结汇/售汇总协议书

远期结汇/售汇总协议书


  
                             编号(F):
协议甲方:中国银行______分行
协议乙方:__________公司
  为防范汇率风险,经协商,甲方与乙方就甲方为乙方提供远期结汇/售汇业务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甲方按照本协议及国家有关规定为乙方叙作远期结汇/售汇。

  第二条 乙方需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及国家外汇管理有关规定,逐笔填写“远期结汇/售汇申请书”,向甲方申请办理远期结汇/售汇业务。

  第三条 乙方保证在交割日甲方营业时间内,支付委托甲方购买/售出货币所需的全部人民币/外汇资金。

  第四条 甲方在收妥乙方应付的全部人民币/外币交割资金后,即于收款日支付乙方应收的人民币/外币交割资金。

  第五条 甲、乙双方均不得要求提前办理交割。

  第六条 乙方如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期交割,可向甲方申请推迟交割。甲方只受理交割日前三个工作日前乙方提出的推迟交割申请。

  第七条 因下列原因使本协议不能履行的,甲方可要求乙方承担由此造成的汇价损失,并可主动借记乙方在甲方的保证金账户,若乙方无法承担,该损失由乙方担保银行承担:
  1.乙方未在交割前提交全部有效凭证及/或有效商业单据,及/或
  2.乙方不能按时向甲方交割(包括推迟交割),及/或
  3.收、付汇金额小于乙方申请金额。

  第八条 远期结汇/售汇交易成交后,甲方应主动向乙方寄送“远期结汇/售汇交易证实书”。如成交后10天内乙方未收到甲方寄送的证实书,应及时向甲方查询;如交易成交后30天内未向甲方查询,该交易以甲方的记录为准,甲方亦不再负责补寄证实书。
  证实书寄至:
  通讯地址:
  联系人:     电话:    传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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