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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资经营企业协议(参考文本)

  第十一条 税费
  1.合营企业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纳税。
  2.合营公司的职员和工人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纳税。
  3.合营企业进出口货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缴纳或减免关税。

  第十二条 合营期限
  1.合营期限为_____年。合营企业的成立日期为合营公司营业执照签发之日。
  2.若双方同意延期,合营企业必须在期满前6个月向中国政府的主管部门提出延长期限的申请。

  第十三条 解散与清算
  董事会宣布解散合营企业,必须制定清算程序和原则,并成立清算委员会。
  合营企业解散和清算的一切事宜均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办理。

  第十四条 保险
  合营企业的各项保险均在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投保。

  第十五条 仲裁
  有关本协议的一切分歧与争议,若董事会通过协商达不成协议,则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仲裁程序规则进行仲裁。该委员会的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

  第十六条 协议的修改
  本协议的修改,必须经甲、乙双方的同意,签署书面协议,并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七条 不可抗力
  1.本协议任何一方因地震、火灾、洪水、爆炸、风暴、事故和战争等不可抗力事故,未能履能协议,不构成违约或索赔之缘由。
  2.遭受不可抗力事故一方必须立即电报通知另一方,并在发电报后______天内提交当地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供双方据以友好合理地解决有关问题。

  第十八条 通知
  一切有关本协议的通知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其地址如下:
  AC公司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BD公司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合营企业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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