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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寿保险公司个人养老金保险条款(参考文本)

  因下列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本公司不负保险责任:
  一、投保人、受益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拒捕;
  三、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四、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二年内自杀;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有效驾驶执照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
  六、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HIV呈阳性)或患艾滋病(AIDS)期间;
  七、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或武装叛乱;
  八、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及由此引起的疾病。
  无论上述何种情形发生,本合同终止。投保人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险费的,本公司退还本合同现金价值;投保人未交足二年保险费的,本公司在扣除手续费后,退还保险费。

  第七条 保险费
  保险费的交付方式分为趸交、年交和月交、分期交付保险费的,交费期间分为五年、十年、十五年、二十年和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约定养老金开始领取日止五种。

  第八条 首期后保险费的交付、宽限期间、保险费自动垫交及合同效力中止
  分期交付保险费的,首期后的保险费应按照如下规定向本公司交付:
  一、年交保险费的交付日期为本合同每年的生效对应日;
  二、月交保险费的交付日期为本合同每月的生效对应日。
  如未按上述规定日期交付保险费的,自次日起六十日为宽限期间;在宽限期间内发生保险事故,本公司仍负保险责任;逾宽限期间仍未交付保险费的,如本合同当时具有现金价值,且现金价值扣除以前已垫交的保险费及利息、借款及利息后的余额足以垫交到期应交的保险费时,本公司将自动垫交该欠交保险费,使本合同继续有效;当本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余额不足以垫交到期应交的保险费时,或前项垫交的保险费及利息达到本合同现金价值时,本合同效力中止。

  第九条 合同效力恢复
  在本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二年内,投保人可填写复效申请书,并提供被保险人的健康声明书或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的体检报告书,申请恢复合同效力,经本公司审核同意,自投保人补交所欠的保险费及利息的次日起,本合同效力恢复。
  自本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二年内双方未达成协议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投保人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险费的,本公司退还本合同现金价值;投保人未交足二年保险费的,本公司在扣除手续费后,退还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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